杭州一男子轉賬情人30餘萬妻子追索,法院:贈與無效應全返還!

杭州一男子轉賬情人30餘萬妻子追索,法院:贈與無效應全返還!


餘杭的張先生和李女士結婚多年,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張先生與一王姓女子結識,此後兩人一直保持婚外戀情關係。

兩人相識期間,張先生通過支付寶轉賬、銀行卡匯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匯款,金額總數較大。

李女士發現這一情況後,一紙訴狀告到餘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數返還張先生所贈金額。

婚姻中一方贈與婚外戀人的財產,他(她)的配偶能否索回?

法院認定贈與金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張先生與王女士婚外戀期間,屢次通過微信轉賬(含紅包)、支付寶轉賬等方式向王女士贈與財產,數額多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義的數字,金額累計超過30萬元。其間,配偶李女士一直不知情。

庭審中,雙方對於往來款項金額等事實並無異議,但王女士辯稱她所收到的款項並非張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

由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王女士這一主張,法院認定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錢款來源系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雙方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的規定以及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法院認定,張先生未經妻子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多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贈送給王女士,損害了李女士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該贈與行為還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義務的規定,有違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倫理道德,具有不正當性。

綜上,法院判決,張先生贈與王女士的行為無效,王女士應全數返還獲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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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贈與婚外戀人的財產可不可以要回來?

▶配偶可向法院主張贈與行為無效全額返還

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浙江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委員會主任祝雙夏說,如果是已婚人士贈與婚外戀人的財產,配偶有權主張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對方全額返還。

第一,擅自贈與共同財產屬於無權處分,侵犯配偶財產權。其次,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屬於無效行為。

類似的判例,杭州之前也有過

2018年5月24日上午,位於杭州市中心的武林壹號的某房被濱江法院強制騰退,這套房屋約300多平方米,市價3000餘萬元,背後是杭州“股神”封某的一筆“感情債”。

據悉,2014年,已婚的封某結識了女子龔某,兩人陷入熱戀,發展為情人關係。之後一個多月裡,封某陸續向情人匯款3000餘萬元。

而龔某就是用這筆錢,全款買下了武林壹號的一套房子。

2016年,事情被封某妻子發現,她向杭州市濱江區法院提起訴訟,將龔某和封某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全部贈與資金並支付利息。

濱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被告封某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贈與被告龔某3050萬元,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贈與行為無效。

因此,濱江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封某3050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被告龔某返還上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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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戀愛期間

贈與的財產分手時能不能要回來?

▶520、1314、3344等特殊意義金額交付後不可要求返還

祝雙夏律師說,未婚時的贈與不應當返還,除非款項屬於彩禮。

和贈與婚外第三人不同,男女之間的正常戀愛交往就是普通民事主體的關係,民事主體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處分權利,不存在無權處分的問題。

生活中,為表達愛意向另一方贈與的錢物,雙方家庭禮節性交往而互相贈與的錢物,見面禮、伴手禮、年貨等人情往來等等,都是一方基於戀愛關係、鞏固戀愛關係、促進親密關係等目的給付對方的單純贈與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交付後不能要求返還。

特別是520、1314、3344等有特殊含義的金額,當你輸入這樣一個金額的時候,相當於證明你的這筆錢是為了表達愛意而贈與對方的,交付後不能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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