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鄉鎮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農村土地承包方式

2020年是我國全面小康的關鍵之年,也是最後一年,為實現脫貧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放活農村產權制度,對於《農村土地承包法》,我國是在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佈,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從整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歷程上來看,我國始終將“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目前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我國農村土地的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種是其他承包方式。根據《農村土地管理法》的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這是最為基本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即家庭承包;另一種承包方式則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對於農村“四荒地”,開墾難度大,並且收益週期較長,農民承包意願較低,則一般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進行承包,而且一般畝數較大。

對於農村土地,不管哪一種承包方式,都應該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堅持以下原則:(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引導進程農民自願有償交還承包地或者流轉土地經營權,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契合國家對於“三農”問題的一貫態度,“多補少取放活”。目前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甚至進城落戶,我們在國家政策層面推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拓寬渠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