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啥意思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啥意思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農村土地改革重大戰略部署的法治舉措,關係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和長遠利益。那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重點內容有哪些呢?

一.延長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現行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全國範圍內現行土地承包期限有長有短,但一般情況下還有十年左右的期限,加上延長的三十年,也就意味著將近四十年的承包期限不會變,將會延續到本世紀中葉,該項舉措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

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

1.改革的重大意義

改革開放伊始實行的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是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土地歸集體所有,承包給農民生產經營,激發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本輪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是繼全面落實家庭聯產承包制後,農村土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其必將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必將對廣大農村地區的發展產生深遠而重大的影響。

2.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內容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是將農村土地從現行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離改革為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所有權: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仍歸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代為行使)所有,無權買賣或者轉讓。

承包經營權: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成員有權承包土地,承包方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經營權限於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互換或者轉讓。承包方可將承包經營權分離,將經營權流轉給第三方,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則只享有承包權。

經營權: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承包方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流轉經營權,比如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適應現代規模化農業生產經營的需要,能夠盤活農民手中的土地資源,能夠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必將為農民增收致富、農業蓬勃發展、農村全面振興注入強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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