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政治建警」疫情之下,竟然有人如此“生財”

3月15日,岳陽縣公安局鹿角派出所成功抓獲涉嫌盜竊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男,49歲,岳陽縣人),破獲盜竊香菸案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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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上午9時許,該所值班民警接到報警稱榮家灣鎮文發村某超市內存放的香菸被盜。辦案民警立即趕往現場,調查發現此案件與之前發生的盜竊香菸案件作案手法類似,經縝密研判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體貌特徵及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況。隨即,辦案民警通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某駕車出現在榮家灣鎮中湘街,並迅速出警將其抓獲,當場在其車內繳獲被盜香菸39條。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對其今年1月來,多次流竄至榮家灣鎮、公田鎮等地盜竊香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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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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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盜竊罪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共同犯罪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坦白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4.累犯的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5.刑法對犯罪物品的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岳陽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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