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解讀三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68票贊成,全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法》)。這是我國首次就社區矯正工作進行專門立法。該法共九章63條,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第三章決定和接收”

《社區矯正法》規範了社區矯正各環節執行流程,在社區矯正執行地決定機關、執行地的確定路徑以及原則等方面較為明確,且明確了確定執行地的基本原則,對推動刑罰執行一體化建設有序開展,保障國家刑事政策和刑罰制度落實、維護司法權威十分必要。法條極具指向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主管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執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社區矯正工作有了明確規定,有利於提高社區矯正規範化水平和刑罰執行效果,使社區矯正對象積極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

《社區矯正法》決定和接收共六條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本法所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是指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並宣告社區矯正對象的犯罪事實、執行社區矯正的期限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

(蘭州市司法局社區矯正和戒毒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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