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報告記載內容包括哪些 形成評標公告需要注意什麼?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這裡所說的評標報告是什麼?評標報告記載內容包括哪些?形成評標報告需要注意什麼?今天中國比地招標網和大家探討分析一下。


評標報告記載內容包括哪些 形成評標公告需要注意什麼?

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依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7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第12號令發佈)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四十三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並記錄在案。

形成評標報告應注意什麼?

形成對合格中標人條件,按照評標方法不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評標報告提出應按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且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進一步規定:“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對評委的具體要求是:“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關於評標結果公示,《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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