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門”不是你想進就能進,想出就能出! 景寧一小夥子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

前不久,景寧小夥子小金因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2019年3月開始,小金在沒有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分別在2019年3月份到5月份,前後三次,和多人一起從景寧坐車到溫州,然後轉機到雲南勐阿,並坐車繞山路行駛後到中國—緬甸交界處,最後乘坐皮划艇偷越國邊境到緬甸佤邦境內,返回時,又結夥從緬甸佤邦按照來時的路線返回中國雲南勐阿境內,後小金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國門”不是你想進就能進,想出就能出! 景寧一小夥子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

“國門”不是你想進就能進,想出就能出! 景寧一小夥子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


從國內,跑到國外,從國外,跑回國內,

小金折騰三個來回,

經法院審理,

小金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What?


金某的這番操作,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下面進入檢察官說法時刻:


“國門”不是你想進就能進,想出就能出! 景寧一小夥子犯偷越國(邊)境罪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偷越國境行為只有符合情節嚴重條件的,才構成犯罪。

那麼,什麼是情節嚴重呢?

別急!下面還有法條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7號)

第五條 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二)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

(三)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五)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金多次結夥偷越國(邊)境,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故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小金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情節嚴重,遂以小金涉嫌偷越國(邊)境罪起訴到景寧縣法院。景寧縣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指控罪名,考慮到小金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適用緩刑,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小金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最後,檢察官建議:即使要出入國(邊)境,也要嚴格遵守國(邊)境管理法規,通過合法途徑出入國(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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