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與詐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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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為您解答,每日講法是一名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合同欺詐與詐騙有什麼區別?

在每日講法看來,合同欺詐與詐騙主要區別是,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欺詐可能僅需承擔民事責任,詐騙罪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什麼是合同欺詐?

合同欺詐一般是指,欺詐人故意將不真實的情況告知他人或者隱瞞應當告知的真實情況,使他人產生誤解,從而做出意思表示。

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陳述的是不真實的事實,並且可能導致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但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的事實,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而使他人陷入認識錯誤的行為。

(三)被欺詐人因欺詐陷入了認識錯誤。認識錯誤是指,對合同的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有誤解。一般需要被欺詐人的認識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有因果關係。

(四)被欺詐人因為認識錯誤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行為。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與合同欺詐的構成基本一致。

合同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欺詐與詐騙罪雖然都有欺騙性,但兩種欺騙的本質有所不同。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則是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欺詐性借款和借款詐騙的區分;欺詐性銷售和銷售欺詐的區分;保險欺詐和保險詐騙的區分;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分等。

在被欺詐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挽回實際損失,受損的社會關係和法益能夠得到及時修復的情況下,應當秉持刑法的歉抑性,堅持民事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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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民法上的欺詐與刑法上的詐騙罪常常發生規範競合,也就是說凡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為都同時構成了民事上的欺詐,但構成民事欺詐卻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為許多民事欺詐只是故意陳述虛偽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並從事民事行為,而並沒有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為,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都實施了欺詐行為;這種欺詐行為都是行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會對受欺詐方造成損失;在法律後果上,所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歸於消滅。但兩者也有區別,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故意的內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把訂立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錢財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採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並不是以騙取、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例如,一方當事人採取欺騙手法與對方簽訂合同,將質量次的同種產品充當質量高的產品出售給對方,或者將某種型號的產品充當另一種型號的產品交付給對方等,這種行為是一般合同欺詐行為,而不屬於合同詐騙,因為一方當事人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為,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貨物。再如,行為人自己有實際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為了取得對方信任,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信譽好的他人名義與對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行為人這種欺詐只是為了達到簽訂合同、出售自己的貨物以換取對方的貨款的目的,而不是為了騙取對方的貨款,因此,不宜定為合同詐騙。因此,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後果不同。

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詐並不以此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後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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