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員工的存款給員工發工資,年度最“難”老闆

沒錢發工資了怎麼辦?

這位老闆想出奇葩一招

先偷員工的錢

再轉手發給員工和他的同事們


偷員工的存款給員工發工資,年度最“難”老闆


“警察同志,我的老闆多次偷我的錢,轉手再用來給我和同事們發工資,太氣人了!”


1月31日,南京某建築工地工人朱先生,來到南京鼓樓公安分局江東派出所大廳報警,痛斥了老闆王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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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說,自己意外發現手機裡有一條自己毫不知情的1萬元轉賬記錄,而收款方是老闆王某。


對質時,王某以資金緊張、暫借急用搪塞了過去,並當場將1萬元還給了朱先生。


事後,朱先生越想越不放心,跑到銀行查詢流水,竟然發現了7條轉賬給王某的記錄,總金額達到2萬4千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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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案後,民警迅速展開偵查,通過調取銀行流水和恢復微信聊天記錄,認定王某就是盜竊嫌疑人。


鑑於此時王某已經回到安徽老家,而疫情特殊時期又不方便跨省抓捕,民警便通過電話向王某解政策明法律,希望其能主動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3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迫於警方壓力,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盜竊朱先生微信賬戶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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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代,去年10月,自己因微信裡沒錢,便用50元現金換朱先生的微信紅包,並在對方輸入支付行密碼時,悄悄記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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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王某趁著朱先生不在場,

偷偷給自己轉了1000元,並刪掉了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和微信賬單。


見朱先生沒有任何察覺,王某膽子越來越大,加上自己資金短缺發不出工資,便以同樣的手法盜竊朱先生2萬4千多元,用來發放員工們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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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轉賬時,由於緊張忘記刪掉記錄,最終被朱先生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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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看了一眼銀行卡

六位數密碼沒變

兩位數的存款沒少

還好還好

來源 江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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