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決定


(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和綠色發展理念,保護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村民自治組織、各類農業經營主體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切實增強環境意識、生態意識、資源意識,大力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二、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應當堅持政府主導、規劃引領、政策扶持、科技支撐、疏堵結合、依法治理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推進農作物秸稈資源化、產業化利用,逐步完善農作物秸稈田間處理、收集儲運、多元利用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農作物秸稈全量化綜合利用。

三、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協調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科技等手段,實現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目標。

四、農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

五、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根據本市農作物秸稈資源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農作物秸稈肥料化、飼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的發展目標,統籌安排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佈局。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六、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發展需要,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重點支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科研開發和適用技術應用,農作物秸稈機械化還田離田作業、收集儲運以及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項目,並將農作物秸稈收割、撿拾打捆、粉碎、青貯等農機具納入農機補貼範圍,對農作物秸稈機械化作業給予補貼。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產業發展的稅收、投資、用地、用電、信貸、保險等扶持政策。

七、推廣農作物秸稈機械化粉碎還田,將粉碎還田作為小麥、玉米等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重要途徑,推進肥料化利用。小麥、玉米聯合收穫機作業時應當配置使用農作物秸稈切碎拋撒還田裝置。

八、推廣青飼機械化收穫技術和裝備,應用農作物秸稈飼料加工先進適用技術,不斷擴大農作物秸稈飼料化利用規模。

九、推進農作物秸稈燃料化利用,扶持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的生物質能利用項目。推進農作物秸稈原料化利用,扶持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的加工業。推進農作物秸稈基料化利用,扶持以農作物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

十、推進農作物秸稈收集儲運體系建設,加快建設以企業為龍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參與、市場化推進的農作物秸稈收集和物流體系,暢通農作物秸稈從田間到加工利用企業的輸送渠道。

十一、將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作為市級重點科研及推廣應用項目,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加快國內外成熟適用技術的轉化應用,建立科技示範基地,加強技術培訓,提高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十二、從事種植業的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應當加強對農產品採收後的秸稈管理,落實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措施,不得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宣傳教育,動員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充分調動農業經營者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的公益宣傳,引導農業經營者加強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自覺遵守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規定。

十四、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實施方案和監督檢查措施,加大實時監測和現場執法、綜合執法力度;完善區域聯動、部門協調、鄉鎮為主的防控機制,落實網格化管理,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任務細化到田、責任到人。

十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和工作獎懲制度,對於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露天禁燒工作中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於工作不力、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予以責任追究。

十六、農業經營主體使用小麥、玉米聯合收穫機作業,未配置使用農作物秸稈切碎拋撒還田裝置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還田作業補貼。

十七、農業經營主體或者他人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經營主體未採取綜合利用措施,致使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已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處罰的除外。

十八、本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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