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

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強大,我國的法律相關法規也越來越完善,我們的身邊時常會出現一些難以解決的法律糾紛,而大多數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維權力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3月2日起,呼和浩特總工會開啟《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每期有一位優秀法律援助律師為您解答當下遇到的法律問題,引導和幫助職工或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

在勞動案件中,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而對於受傷職工來說,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應當提交什麼材料?現以案說法,宣傳與勞動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讓勞動者依法維權,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

溫潤麗:內蒙古振翔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問: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案例

王某在一家餐飲公司上班,在為顧客上菜時不慎摔倒受傷,經診治,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自王某受傷後已經半年多的時間,公司遲遲沒有為王某申請工傷認定。


在此情形之下,王某來到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嗎?律師告知王某,職工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王某從律師那瞭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後,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第9個月,其本人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社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之後,市人社局認定王某所受傷害為工傷。

律師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女職工普法維權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由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採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 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八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幹部,必須堅持男女平 等的原則,並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幹部。

第十四條

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採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九條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規劃,採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七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按照其職責及時採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四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第四十一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婦女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四十二條

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 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第七章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條

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第四十八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第四十九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八章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答覆。


第五十四條

婦女組織對於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並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章


第五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婦女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一條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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