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宗法院:分類施策 提升案件自動履行率

為避免審理法官一判了之、一調了之,使本不該進入執行的案件進入執行,浪費司法資源,廣宗法院將案件自動履行率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法官積分制考核辦法,並分類施策,提醒、督促、監督、倒逼案件義務人主動履行,促進案件自動履行率提升。一是民事涉財產案件考核訴訟保全情況。將訴訟保全情況不僅作為執行指標予以考核,同時也納入審判指標予以考核,倒逼審理法官更多運用訴訟保全,確保案件判決後可以立即執行。二是將調解理念貫穿民事案件審判始終。強化法官調解意識,能調則調,減少原被告雙方對抗,為自動履行打下基礎。讓參與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和案件訴前調解的調解員全程參與審判調解,發揮他們來自群眾和對案件已熟悉的優勢,提高案件調撤成功率。三是刑事案件量刑時考核被告人義務履行情況。將被告人主動提前繳納罰金、主動退贓、主動賠償被害人等均作為判決時的量刑考量因素,使罰金繳納不再進入執行程序,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更多達成和解並當庭履行。四是行政機關敗訴案件通報當地紀委監委和上級機關。對於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判決生效後通報當地紀委監委和其上級機關,讓紀委監委和其上級機關監督、督促其主動及時履行判決義務。五是涉公職人員、黨員案件通報所在單位、組織部門。對於判決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是公職人員或者黨員的,將判決結果通報其所在機關單位和組織部門,敦促其自動履行。六是在被執行人所在村、社區張貼執行公告。案件進入執行後,在被執行人所在村或社區張貼執行公告,將案件來源和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義務的事實公佈於眾,借用輿論逼迫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七是審理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介入執行。讓被執行人所在鄉鎮的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威望高、有親和力、熟悉鄉情村情的優勢,配合審理法官、執行法官共同做好被執行人情理法的疏導,讓被執行人自願履行。(來源:廣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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