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費政策操作問答(二)

關於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費政策操作問答(二)

一、我公司是一家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如果我公司想享受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優惠,具體條件有哪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二、享受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優惠需要怎麼辦理?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具體來講,一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固定資產記賬憑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三類資料。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三、我公司是一家重慶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請問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優惠在季度申報時可以享受嗎?若可以,如何申報?

答:可以享受。企業享受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預繳申報時應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填報相關情況。

四、我公司是一家重慶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在防疫期間為擴大產能新購置了一臺價值600萬的生產設備。對這臺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文件,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對相關設備的價值沒作限制,因此這臺設備是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

五、請介紹一下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的政策的具體內容?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可延長至8年。請問,該優惠應如何辦理?需注意哪些事項?

答:納稅人應自行判斷是否屬於困難行業企業,且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若符合政策條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納稅人應在《聲明》填入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的具體行業三項信息,並對其符合政策規定、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符合要求、勾選的所屬困難行業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七、我公司是一家2019年成立的從事餐飲服務企業,由於初始投入較大,2019年虧損50萬元,2020年受疫情影響預計全年也會虧損(假設為X萬元)。請問,能享受延長虧損彌補年限至8年的虧損額是X萬元還是(X+50)萬元?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該項政策適用對象是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而非截止2020年底累計可彌補虧損額。因此,你公司可以享受延長虧損彌補年限的虧損額是X萬元。

八、為支持疫情防控,我公司準備對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請問,這次支持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有哪些?較之之前的舊捐贈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此次新捐贈扣除政策主要有兩大亮點:一是突破稅前扣除金額限制,舊政策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結轉以後三年扣除,此次新政策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贈渠道的限制,舊政策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進行的捐贈,才可以作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新政策允許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全額在稅前扣除。

九、我公司擬向疫情嚴重地區捐贈疫批物資,該如何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需要哪些資料?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的規定,企業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應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對方開具的捐贈接收函。

十、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貿企業,在2020年2月7日通過紅十字會向武漢地區捐贈5萬元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計算2020年企業所得稅時能否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需提請注意的是,你公司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註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並妥善保管、自行留存該票據。

十一、我公司按照市場價外購口罩1萬隻(每隻價值10元),於2020年2月5日直接捐贈給承擔重慶市疫情防治任務的S醫院,該筆捐贈業務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你公司可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S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十二、我公司是一家生產醫用防護服的企業,於2020年2月4日通過紅十字會向某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定向捐贈防護服1000套(假設其市場價為25萬,成本價10萬元,暫不考慮流轉稅)。請問該事項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申報表如何填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文件規定,企業以實物對外捐贈的,需按公允價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列支視同銷售成本。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文件,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用於應對此次肺炎疫情的醫用防護服屬於政策範疇,相關支出可於稅前一次性全額扣除。

在2020年季度預繳時,你公司按照會計利潤進行申報即可。在2020年彙算清繳時,需要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說明填寫相關表格。具體來講,需要在《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第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填寫25萬元;第17行“(六)用於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填寫10萬元;《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第1列和第4列(即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欄次)均填寫10萬元;同時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0行“其他”的納稅調減欄次填寫15萬元。

十三、我是一名醫務人員,被派至某地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單位按國家規定發放了臨時性工作補助,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無需繳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這次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十四、我公司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向員工發放了口罩和醫用酒精,是否需要計入工資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五、我公司某員工由於身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給該員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因此,我公司給予其一定的生活困難補助,該筆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無需繳納。對由於身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疾病,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難,其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六、2020年2月,我通過當地紅十字會捐款8000元,用於抗擊疫情,該項支出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如果當月我有多項應稅所得又該如何扣除呢?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比如,若您2月份取得工資收入1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元;同時又取得租金收入5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元,您8000元捐款可先在4000元租金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餘下的4000元在工資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您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則為零元。

十七、2020年2月,我直接向某參與疫情防治的醫院捐贈3000個醫用口罩,用於抗擊疫情,是否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您可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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