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怪事:错约定试用期为2年,劳动者如何请求赔偿?

约定试用期为2年,劳动者如何请求赔偿?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互相考核、增进了解的时间期限,这种权利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对等的。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一经约定,非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如双方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天下怪事:错约定试用期为2年,劳动者如何请求赔偿?

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享有哪些劳动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试用期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在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案例】罗A枫于2016年3月10日与竹良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工作岗位为保安,试用期1个月,月工资为185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2000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何故,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8月10日,罗A枫才发现自己从入职起一直到现在,以试用期工资1850元发放长达19个月,导致竹良公司克扣工资2850元(150*19)。于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36100元(1900*19)。

竹良公司称,(1)少发的工资2850元,下个月补发。(2)至于赔偿金,罗A枫自愿辞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问题】对于罗A枫,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如何计算?

【分析】罗A枫与竹良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罗A枫的试用期为2年,该合同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据此竹良公司对罗A枫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竹良公司,应支付罗A枫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资赔偿金,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对罗A枫要求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超过一年以上的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竹良公司解除与罗A枫的劳动关系,已经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为12个月,该赔偿金为24000元(2000元/月×12个月),而不是其要求的40950元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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