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請從這裡撞南牆(3)——妨礙弄清孫楊事件真相的幾個誤區

風蕭蕭兮易水寒,孫楊討公道兮難上難。渺茫茫兮撞南牆,南牆嘣裂兮壯士還。


1. 授權書,屬於契約文件、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文件須依法。


2. 資質證書或證明,屬於法律文件,是必須要遵守的文件, 其性質相當於法律授權書,既授權某個機構或某個人可以從事什麼樣的工作或開展什麼樣的活動。比如律師證,可以開展法律諮詢工作; 會計師證就可以開展財務管理、諮詢、審計或相關工作,等等。沒有這樣的證件,開展相關工作就是違法。

可以看出,授權書的法律地位要低於資質證書或證明的地位,沒有或缺少法律文件而開展的活動,屬於非法的無效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也就是說, 本案IDTM的檢測活動缺少法律規定的資質,其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繼而,孫楊隨後的行為,就是反對違法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


誤區二,IDTM的檢查活動是“最佳實踐指南Guideline”建議的可接受的靈活性處理的活動。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明確規定,任何靈活性處理的活動都不能實質性的,違背本條例和《國際調查與檢測標準》——ISTI,其條款均為強制性規定,其中,H條款明確要求,所有采樣人員包括主檢官,檢血官、陪護人員都必須有授權的,可識別的認可(其實質,是反興奮劑專項工作的法律授權文件)。“所有”“必須”,意味著不是可有可無,也不是一個人有就可以。據此,僅有一份通用授權書而沒有或缺少相關資質的採樣活動和行為,屬於違法。是可以被拒絕的。


另外,“最佳實踐指南 Guideline”是反興奮劑法律法規體系中第三等級文件,《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規定了它不具備任何法律地位。也就是說IDTM可以遵照,也可以不遵照最佳實踐指南的建議。但卻必須遵照ISTI,“不得因靈活處理而做實質性的違反。”


誤區三,WADA與其他體育組織屬於平行的組織機構。可以起訴運動員或其他體育機構。


WADA,即國際反興奮劑組織,是世界反興奮劑法律法規法條的制定者,修改者頒佈者解釋者,其地位相當於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及西方的立法會立法院。


人民代表大會與國務院及其他國家級政府機構,雖工作上互不干擾,但就法律規則而言,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地位的機構。任何機構,任何人都必須依照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法律法規行事和展開工作。


同理,WADA與其他體育組織如奧委會各單項體育組織如泳聯FINA,國際足聯FINA等業務互不相干,但在反興奮劑違法方面WADA卻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任何機構也必須按照反興奮劑法規的要求形式和展開工作。


正是由於這種法律法規上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人民代表大會、西方立法院立法機構,世界反興奮劑組織,直接參與具體的法律訴訟,起訴他人或者是機構,是不可接受的。


有人說,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曾多次起訴運動員或其他機構,這很正常。但事實上和本質上,WADA已經嚴重的違背了法律道德, 和公平正義,及正當的和正常的法律程序。是對法治的破壞行為,是應當被阻止的行為。並不因為一個人或一個組織有過幾次非正常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為, 沒有受到阻止,其行為就可以再次繼續而理所應當。我國農村有一些村長,村裡的規矩都是他說了算,也經常有人找他來評理。但他也因此仗著手中的權力欺壓一些村民,沒有人對此進行控訴和反抗。但這並不意味著這樣的做法,就是合法的。本案中,正常的起訴機構應該是IDTM,也本應就是IDTM。


誤區四,三位檢測人員屬於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


首先三位檢測人員是事件的直接當事人,不是所謂的證人。間接當事人,"二傳手"IDTM的項目經理Popa都可以直接出席聽證會,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即便是證人,他們也應該有比Popa更優先的出席聽證會的權利。


WADA剝奪了三位直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明顯是刻意的安排。


誤區五,孫楊方曾威脅檢測人員才造成他們不出席法庭。


首先,孫楊方在現場確認採樣人員沒有資質的情況下,對對方發出了提醒或警告,說是要報警或者是叫警察。這是合理合法的舉動,因為對方沒有資質如護士證,加上授權書也沒有對方採樣人員的名字,也沒有ISTI強制要求的被承認的可識別的認可,也就無法建立起採樣人員——驗血官和陪護人員跟該採樣工作的直接聯繫。就變成了私人採血行為。 不僅違反了WADA的規則,也同時違反了我國的反興奮劑條例,和ISTI標準。從而涉嫌違法。所以孫楊報警完全是正當的,並不是對對方的威脅。因為如果一個普通人來踩我們的血而無法出具跟採血工作有任何關聯的有效證件和資格,那麼我們也都是要報警的,當然我們也可以選擇不報警,善意提醒對方要按規則行事。所以孫楊的行為算不上威脅。


其次,通常情況下,我們如果威脅對方證人,是希望對方證人不要出庭,是因為很有可能對方證人會在法庭上說出對我們不利的言論或證詞。通常,本方是不希望對方的證人上場的。


而本案中,孫楊方卻是希望三位檢驗人員出庭,以便雙方可當庭對質,為觀眾和法庭呈現真相,且孫楊方並無法確定對方會在評審現場是否說出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言論及證詞。所以所說的威脅不讓他們出庭是不存在的。更何況,作為“檢尿官”的吳先生事後表達出願意出庭的意願,可沒有人通知或聯繫他。


顯而易見,三位檢查人員不能出席現場,都是被刻意安排的結果。這樣一來,起訴方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紕漏,而達到讓仲裁庭傾向自己,扳倒孫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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