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请从这里撞南墙(3)——妨碍弄清孙杨事件真相的几个误区

风萧萧兮易水寒,孙杨讨公道兮难上难。渺茫茫兮撞南墙,南墙嘣裂兮壮士还。


1. 授权书,属于契约文件、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文件须依法。


2. 资质证书或证明,属于法律文件,是必须要遵守的文件, 其性质相当于法律授权书,既授权某个机构或某个人可以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或开展什么样的活动。比如律师证,可以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会计师证就可以开展财务管理、咨询、审计或相关工作,等等。没有这样的证件,开展相关工作就是违法。

可以看出,授权书的法律地位要低于资质证书或证明的地位,没有或缺少法律文件而开展的活动,属于非法的无效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 本案IDTM的检测活动缺少法律规定的资质,其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继而,孙杨随后的行为,就是反对违法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


误区二,IDTM的检查活动是“最佳实践指南Guideline”建议的可接受的灵活性处理的活动。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灵活性处理的活动都不能实质性的,违背本条例和《国际调查与检测标准》——ISTI,其条款均为强制性规定,其中,H条款明确要求,所有采样人员包括主检官,检血官、陪护人员都必须有授权的,可识别的认可(其实质,是反兴奋剂专项工作的法律授权文件)。“所有”“必须”,意味着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一个人有就可以。据此,仅有一份通用授权书而没有或缺少相关资质的采样活动和行为,属于违法。是可以被拒绝的。


另外,“最佳实践指南 Guideline”是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中第三等级文件,《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它不具备任何法律地位。也就是说IDTM可以遵照,也可以不遵照最佳实践指南的建议。但却必须遵照ISTI,“不得因灵活处理而做实质性的违反。”


误区三,WADA与其他体育组织属于平行的组织机构。可以起诉运动员或其他体育机构。


WADA,即国际反兴奋剂组织,是世界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法条的制定者,修改者颁布者解释者,其地位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西方的立法会立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务院及其他国家级政府机构,虽工作上互不干扰,但就法律规则而言,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地位的机构。任何机构,任何人都必须依照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事和展开工作。


同理,WADA与其他体育组织如奥委会各单项体育组织如泳联FINA,国际足联FINA等业务互不相干,但在反兴奋剂违法方面WADA却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任何机构也必须按照反兴奋剂法规的要求形式和展开工作。


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法规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民代表大会、西方立法院立法机构,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直接参与具体的法律诉讼,起诉他人或者是机构,是不可接受的。


有人说,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曾多次起诉运动员或其他机构,这很正常。但事实上和本质上,WADA已经严重的违背了法律道德, 和公平正义,及正当的和正常的法律程序。是对法治的破坏行为,是应当被阻止的行为。并不因为一个人或一个组织有过几次非正常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 没有受到阻止,其行为就可以再次继续而理所应当。我国农村有一些村长,村里的规矩都是他说了算,也经常有人找他来评理。但他也因此仗着手中的权力欺压一些村民,没有人对此进行控诉和反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做法,就是合法的。本案中,正常的起诉机构应该是IDTM,也本应就是IDTM。


误区四,三位检测人员属于证人,可以不出席法庭。


首先三位检测人员是事件的直接当事人,不是所谓的证人。间接当事人,"二传手"IDTM的项目经理Popa都可以直接出席听证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便是证人,他们也应该有比Popa更优先的出席听证会的权利。


WADA剥夺了三位直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明显是刻意的安排。


误区五,孙杨方曾威胁检测人员才造成他们不出席法庭。


首先,孙杨方在现场确认采样人员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对对方发出了提醒或警告,说是要报警或者是叫警察。这是合理合法的举动,因为对方没有资质如护士证,加上授权书也没有对方采样人员的名字,也没有ISTI强制要求的被承认的可识别的认可,也就无法建立起采样人员——验血官和陪护人员跟该采样工作的直接联系。就变成了私人采血行为。 不仅违反了WADA的规则,也同时违反了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和ISTI标准。从而涉嫌违法。所以孙杨报警完全是正当的,并不是对对方的威胁。因为如果一个普通人来踩我们的血而无法出具跟采血工作有任何关联的有效证件和资格,那么我们也都是要报警的,当然我们也可以选择不报警,善意提醒对方要按规则行事。所以孙杨的行为算不上威胁。


其次,通常情况下,我们如果威胁对方证人,是希望对方证人不要出庭,是因为很有可能对方证人会在法庭上说出对我们不利的言论或证词。通常,本方是不希望对方的证人上场的。


而本案中,孙杨方却是希望三位检验人员出庭,以便双方可当庭对质,为观众和法庭呈现真相,且孙杨方并无法确定对方会在评审现场是否说出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言论及证词。所以所说的威胁不让他们出庭是不存在的。更何况,作为“检尿官”的吴先生事后表达出愿意出庭的意愿,可没有人通知或联系他。


显而易见,三位检查人员不能出席现场,都是被刻意安排的结果。这样一来,起诉方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纰漏,而达到让仲裁庭倾向自己,扳倒孙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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