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選官制與判詞書寫

“判”在我國古代是一種獨特的文體形式。沈括在《夢溪筆談》中說:“大抵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辭,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因此,“判”在古代指的是一種應用於司法、行政事務中起決定作用的公文形式,地位十分重要。

  唐代以前雖有判文,但名稱各異,到唐代才統一叫判文。案判為真實案例的判決書,而擬判實為士子為了應付考試而作,也稱為“科判”,是選舉制度的產物。唐代是中國判詞寫作文風轉變的時代,也是盛行的時期。《文苑英華》《全唐文》兩書中查實收錄的判詞就有一千二百多道,十分壯觀。唐代科判盛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唐代立法的成熟和法典的完善。唐律(主要指《永徽律》及其疏議)是中國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們認識中國法系的重要參考資料。唐律之所以對後世中國及其周邊國家產生巨大影響,除了其高超的立法技術以外,還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將其納入《唐律疏議》中,法律和道德完美結合。隨著唐代法律的規範化和成熟化,唐代判詞的格式和題旨也趨於固定。加之唐代法律在歷史、地理多個維度影響深遠,唐判也隨著唐代文學、法律的流佈而垂範後世。

  第二,唐代訴訟制度的完善。唐代確立了一系列至今仍被稱道的訴訟制度,如“訊囚察辭理”“獄結競取服辨”“疑罪”等。在一個訴訟制度完善的社會中,勢必催生出合乎規範的公文以及用以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高質量判決。另外,唐代還確立了“官司出入人罪”等追究司法官法律責任的制度,對司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生過錯科以罪責。由於中國古代行政與司法的合一,換而言之,唐代官員除了處理繁雜的政務之外,還集司法事務於一身。對其個人而言,欲臨政治民,需“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故判決勢必精益求精,方可確保在司法過程中儘量少犯錯誤。

  第三,唐代科舉制度與銓選制度的影響。由於唐代官員在入仕之後將面臨“決事皆有辭”,也即需要寫作大量書判,因此唐代的選官制度勢必重視書判科的考察。唐代選官,先要通過禮部主持的科舉考試,考試及格,即為進士及第。進士及第就有了做官的資格,至於實際分發任用,則需再經過吏部的考試,即為銓選。大抵而言,禮部考試側重才學,吏部考試側重幹練。

  在此三者中,唐代科舉制度與銓選制度的影響尤為重要。在禮部主持的科舉考試中有明法科,考查應試者對律令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另外還有“拔萃科”,測試內容為判詞寫作。據《新唐書·選舉志》和杜佑《通典》說:“選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試文三篇,謂之‘宏辭’;試判三條,謂之‘拔萃’,亦曰‘超絕’。詞美者,不拘限而授職。”可見,凡試書判拔萃科者,必須試判三條,這在當時成為定製。而對於“詞美者”,甚至可以“不拘一格降人才”了。這種對判詞寫作的“偏愛”,勢必促成唐代判詞寫作水平的發展。

  順利通過禮部科舉考試的士子,下一步將面臨吏部主持的銓選。銓選設“身、言、書、判”四科,判即取其文理優長。宋人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說:“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則判為尤切。”四科之中,為何判詞為重?杜佑在其《通典》中解釋道:“今外州送判,則身、言闕矣,如何?對曰:夫身、言者,豈非《洪範》貌言乎?貌謂舉措可觀,言謂辭說合理。此皆才幹之士方能及此。今所試之判,不求浮華,但令直書是非,以觀理識……判者,斷決百事,真為吏所切。故觀其判,則才可知矣。比身、言及書,豈可同為銓序哉!”為官尤需關切的乃是“斷絕百事”,系其臨政治民的第一義,故觀其判決,則見其才幹。

  可見,無論是禮部主持的科舉考試,還是吏部主持的銓選制度均對判詞寫作有嚴格的要求,可以說唐代選官制度決定了唐代書判寫作的整體狀態。正是由於判詞的書寫水平事關重大,必須要狠下苦功,也催生了許多應付考試的擬判之作,白居易的《甲乙判》則是此中的翹楚。宋代洪邁在《容齋隨筆》中說:“判語必駢儷,今所傳《龍筋鳳髓判》及白樂天集‘甲乙判’是也。”

  唐德宗貞元十六年,白居易考取進士。在“舉子守選”期間,白居易用心準備“書判拔萃科”考試,勤練判詞寫作,創作了大量“擬判”。白居易的判文內容並未涉及真實人名,而用“甲乙”等代名詞代之,“甲乙判”之名遂由此而來。白居易總計創作並流傳下來101道判詞,其中第89道判詞“毀方瓦合判”屬於貞元十八年“書判拔萃科”正式考題,扣除此道判詞,正好百道,故後世又稱《百道判》。正是出於白居易這位天才詩人的手筆,使得“百道判,新進士競相傳於京師矣”,不脛而走。然而,主張“文章合為時而著,歌詩合為事而作”的白居易,除了為應付考試擬作判決之外,其最為關切的是藉著這種文學化的表達,將其思想寓於其中。下引白判二則,看白居易如何藉著判詞寫作“歌生民病”,而上達於天子。

  《甲乙判》第十二道【判題】:“得:景為縣令,教人煮木為酪。州司責其煩擾,辭雲:‘以備凶年。’”【判】:“事不舉中,有災寧救?政或擾下,雖惠何為?景念在濟時,動非率法。且煩人而不恤,是昧烹鮮;何歉歲以為虞,將勤煮酪?信作勞於無用,豈為教之有方。必也志切救災,道敦行古。《周官》荒政,自可擇其善者;新室弊法,焉用尤而效之?宜聽責言,勿迷知過。”

  此判涉及王莽“煮木為酪”的典故,出自《漢書·藝文志》:“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洛陽以東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將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又分遣大夫謁者教民煮木為酪;酪不可食,重為煩擾。”此判題說的是景為縣令,下令百姓用木頭﹑樹皮之類煮成食物,以備荒年之用,而用木煮成的食物不能食用。白居易認為縣令擾民,不去效仿周代的備荒政策,而是用王莽新政的愚蠢做法,“煩人而不恤”,導致此備荒政策失去意義。縣令不顧民間疾苦,宜聽責言。

  《甲乙判》第三十四道【判題】:“得:景進柑子。過期壞損。所由科之,稱於浙江揚子江口,各阻風五日。”【判】:“進獻失期,罪責難逃;稽留有說,理可原情。景乃行人,奉茲錫貢。薦及時之果,誠宜無失其程;阻連日之風,安得不愆於素?覽所由之詰,聽使者之辭。既異遑寧,難科淹恤。限滄波于于役,匪我愆期;敗朱實於厥苞,非予有咎。拾之可也,誰曰不然?”

  此判大意是說景向朝廷進貢柑子,途中遇到大風,耽擱了幾日,導致柑子壞損,官方欲科其違期。依《唐律疏議·職制律》的規定:“諸公事應行而稽留,及事有期會而違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過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景進貢失期,理當追究責任。白居易認為,景之失期,乃是遇到“連日之風”,豈可如此苛責於無辜?白居易本著對人民的同情與愛護,實事求是,主張景應當不負失期之責,這在今天也符合情理。

  到了宋代,因選官制度獨重進士科,士子於殿試及第之後即可授官,無須再經過吏部“省試”,擬判的歷史也就此終結。白居易作文,“為君、為臣、為民、為物、為事而作,不為文而作也”,《甲乙判》因此成為中國古代判詞的絕唱。(邱勝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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