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時代:疫情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之一——假口罩

文|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李哲律師


“假口罩”法律問題的緣起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口罩等物資成為“戰疫”必備商品。2020年2月2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物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動人民群眾和相關企業積極舉報,上溯源頭,下查動向,開展全鏈條打擊。

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械


2003年非典時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的《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將醫用一次性防護服、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手術口罩劃為第二類醫療器械進行管理。需注意的是,該規定與“兩高”《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疫情解釋》)同日施行。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第二類醫療器械是具有中度風險,需要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其在國內上市應依法取得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生產者應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因此,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先後頒佈《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等系列國家標準和國家醫藥行業標準,將醫用口罩納入醫療器械嚴格管理的範圍。


財富時代:疫情下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之一——假口罩


電商阿里對二類醫療器械類目商家入駐的要求


根據筆者對淘寶商家入駐規則的瞭解,醫療器械類目商家入駐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及資質證明:1.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需確保企業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中且所售商品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 2.銀行開戶許可證掃描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4.店鋪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 5.商家向支付寶公司出具的授權書。 6.商家持有的一般納稅人資質,註冊資本需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7.經營一類醫療器械,商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需包含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二類醫療器械,商家需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證》,並確保其經營範圍在其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範圍內。 8.商家持有的《器械網絡銷售備案憑證》。1月30日,公安部通報,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公安機關偵破製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7起。案件多為犯罪嫌疑人通過線下實體店、微信朋友圈、淘寶及各類電商平臺等渠道售賣假口罩。

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十八條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假口罩”法律責任承擔問題


據新聞報道瞭解,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自1月下旬起,阿里已對口罩等類目商品加強資質審查,利用算法技術和長期積累的知識產權保護經驗,對不實宣傳、濫發商品、疑似假冒偽劣等行為均從重從嚴從快處理,從限流、屏蔽、下架相關商品,到直接永久關閉問題店鋪。在這次疫情中,主要電商平臺充分展示了自己的社會責任,例如淘寶要求平臺內的商家不得漲價,順豐快遞一直保持物流運輸等,但是在“假口罩”問題上,電商平臺的責任更加艱鉅。平臺內經營者的刑事責任不屬於本文探討的範圍,但是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審查並不是今天才有的義務,以阿里為代表的電商平臺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的審查力度是對以往缺失的彌補,亡羊補牢,為時未晚!基於此,從平臺經營者角度考慮,建議各大電商平臺均應該採取類似於甚至嚴於或優於阿里巴巴的措施,對醫療器械類目商品陳家強資質審查,對違規違法行為採取果斷措施,以此減輕平臺的風險,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當然,如果在此之前,因為平臺經營者自身的失職,導致了消費者權益的受損,平臺經營者還應當承擔應有的責任。


最後,希望所有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全力以赴、抗擊疫情、共度時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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