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ICPA:应扩大中港非刑事判决互认,研制裁违规「内地独立董事」

来源 | 明报


HKICPA:应扩大中港非刑事判决互认,研制裁违规「内地独立董事」


近年金融界比过往对企业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日益重视,香港会计师公会指出,建议企业提升在董事会表现、环保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责情况的披露,另为提升对股东的保障,该会建议改善「告密」制度,以及强化独立非执行董事监察企管报告的机制,并建议将独董的披露陈述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约束,加强对独董的监管。


香港会计师公会认为,就金融市场执法方案与其他市场出现差距的问题,建议应将独董按独立声明所作企管披露及陈述,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条有关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法规约束。


应扩大中港法院非刑事判决互认

事实上,近年不少内地人出任独董,监管机构难以进行制裁,因此公会进一步建议,中港两地应就有关上市公司、其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的特定事宜,扩大中港两地法院非刑事判决互认及执行安排。


公会又建议,政府可考虑赋予香港证监会「分级制裁」的权力,例如可向公司处以罚款作为暂停买卖前的警告,避免每次出手时都要动用到最严厉的制裁手段。


政府可考虑赋权证监「分级制裁」

公会表示,虽然现时有不少企业表示有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但大部分并无披露细节,例如评估的方法和准则,以及评估哪些职能等。


另外,无论执董及独董遴选程序数据,及辞任理由等相关披露亦未够详尽。


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多元化上仍有待改进,不少公司仍未订明相关政策和目标以及汇报达标进度。公会有见很多企业的独董任期长逾9年之久,因此认为企业应该厘定独董留任的理据。


董事会委任首席独董监察报告

因应香港股东自我保障能力相对其他国家较低,会计师公会建议,上市公司宜设立妥善的告密安排及良好的告密者沟通制度,如任何股东发现有失职、滥用职权、会计舞弊等情况,可向相关员工举报。公司更应确保投资者及股东,保持良好的双向沟通。


同时,上市公司可为其非执行董事设立准则,以确保一众成员维持良好表现,捍卫企管架构及加强董事会问责性。董事会在企管报告中,应具体陈述独董如何执行其职务,并可考虑委任一名首席独董监察有关报告,并在董事会发挥独立制衡的功用。


有见环保议题纳入企管乃全球趋势,企业于社会责任方面的投放,亦是世界各地主要金融机构及监管者的主要议题,公会

认为,企业应根据环境因素的重要性制定关键绩效指标,并提醒,若企业在这方面的报告退步,投资者在投资前便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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