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建林張建偉解讀典型案例:以程序法治保障實體正義 依法從快從嚴辦理涉疫刑事案件


卞建林張建偉解讀典型案例:以程序法治保障實體正義 依法從快從嚴辦理涉疫刑事案件

2月11日以來,為實現依法及時從快從嚴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確保案件質效,最高檢先後發佈五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五批典型案例在程序運行方面極具特色,富有實踐價值。就典型案例所彰顯的程序法治理念與價值等問題,記者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和清華大學教授張建偉。


認罪認罰從寬

與依法從嚴都遵循法治原則


記者:在典型案例中,有的已決案件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依法從嚴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責任的要求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發揮源頭治理作用,化解矛盾、提高效率、維護社會穩定,有哪些特殊意義?


卞建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所確立的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對於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在疫情防控期間,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更為凸顯:一方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時懲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避免訴訟延遲,不僅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將對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維護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與社會穩定和諧;另一方面,對於涉企案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減少適用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能夠積極發揮檢察職能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復工復產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從最高檢發佈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來看,檢察機關對相關案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依法從嚴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並不衝突。對於危害疫情防控、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應當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一面。當然,如果行為人能夠主動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賠償,也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兌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實際上,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實現快立、快偵、快捕、快訴、快判的效果,這在某種意義上也向社會公眾及時傳遞了依法從嚴懲治的信號。


張建偉:我國刑事司法政策是“寬嚴相濟”,既要對於應當依法從嚴的案件貫徹從嚴原則,也要對可以從寬的案件依法從寬。無論從嚴還是從寬,遵循的都是法治原則,即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相應的處理。易言之,“依法從嚴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責任”,不僅有“從嚴”要求,也有“依法”要求。在疫情期間適用法律追究妨礙疫情防控等違法犯罪的行為時,總體來說,是要貫徹從嚴的要求,但是,也要避免一味求嚴,還是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貫徹法治原則。因此,從嚴追究涉疫犯罪刑事責任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矛盾,它們統一在法治原則之下,體現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原則性與靈活性。


最高檢提出,疫情期間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一做法落實了刑事訴訟制度新確立的認罪認罰從寬原則,也符合當前很多案件的實際情況。疫情防控,主要防控的目標是新冠病毒,群眾本身不是“病毒”,對於群眾,要更多地採取勸說的方式,避免激化矛盾。即使構成犯罪,也可以採取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可罰性,促使其悔過自新,爭取從寬處理,以化解矛盾,防止大量製造社會不穩定因素,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這樣的源頭治理功能,其積極作用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發揮捕訴一體機制優勢


記者:從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檢察機關積極作為,依法採取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完善證據鏈條等措施,發揮捕訴一體機制優勢,取得良好效果。您認為,這些措施對於提高案件辦理效率、有效固定證據發揮著怎樣的重要作用,有著何種價值功能?


卞建林: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後,開始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在當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這一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如“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等,檢察機關均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關鍵證據,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一是能夠及時引導偵查、收集固定證據、完善證據鏈條,從而確保準確及時地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二是進一步加強了與偵查機關的協作溝通,有助於檢察機關依法及時批捕起訴,提高了訴訟效率;三是能夠嚴格把好案件證據關、事實關、法律適用關,並對偵查活動是否違法進行法律監督。比如,“天津市津南區張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中,辦理該案的津南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四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最終正確適用法律,嚴懲犯罪行為,維護社會安穩。


張建偉:檢察機關的權力屬性是積極的,可以根據犯罪形勢的變化,以及偵查工作的實際需要,發揮法律監督和檢控工作的主動性。在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加快案件的辦理,體現刑罰的“即時性”,是遏制與疫情防控有關違法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與刑罰的連接越緊密,遏制犯罪發生的效果越好,教育警示作用就越大。因此,檢察機關積極作為,依法提前介入,可以加快辦案的進程,提高訴訟效率,有力和有效地引導偵查,體現檢察體制改革中捕訴一體的改革成果的優勢。不僅如此,檢察機關早一些介入案件的訴訟過程,也可以起到嚴把案件質量關的作用,防止過激執法,對於執法不當的行為及時提出改正意見,保證辦案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創新辦案手段

與辦案親歷性完美結合


記者:典型案例中,辦案檢察官通過視頻提審、視頻會見、視頻引導偵查等創新辦案手段,是智慧檢務在特殊時期的運用,能否談談這些創新形式對於當前涉疫情案件的辦理有何意義?展望未來,有何期待?


卞建林:根據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情況,各地檢察機關採取了相對靈活的方式辦理案件,比如視頻會見、遠程提訊等,這在典型案例中都有所體現。當前,將“智慧檢務”運用於辦理涉疫情案件,有利於實現疫情防控與檢察辦案兩不誤。遠程視頻辦案既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降低了疫情傳播的風險,切實維護了各方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以及辦案人員的身體健康。遠程視頻辦案藉助信息化技術,打破了空間限制,既符合司法親歷性的要求,又能夠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相信遠程視頻辦案也將越來越多地被運用到今後的司法實踐中。對此,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中心的協調溝通,並進一步做好技術支持,確保視頻傳輸的同步性、準確性、穩定性。


張建偉:近些年來,我國各級檢察機關重視科技手段的司法應用,使檢察工作如虎添翼。這些科技應用,起初並非為疫情防控而採取的辦案創新方式。未料在當前疫情防控過程中,發揮了神效。


遠程視頻,打破了空間障礙,使辦案人員和訴訟當事人可以在同一時間、不同空間進行互動交流,有聲有影,及時反應,可以說同樣具有辦理案件親歷性特徵。我國刑事訴訟法本身沒有規定這種辦案形式,但是司法實踐中的這些做法為司法手段的多樣化積累了經驗,也符合當前特殊時期的特殊要求,並且使刑事訴訟原則能夠通過這種智能司法的方式加以實現,其程序正當性可以得到認可。隨著科學技術手段的發展,科技應用的前景更加廣泛,許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事人認罪認罰的案件,可以適用智能司法的辦法提高辦案的效率,極大節約司法資源,也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陷入訟累。刑事訴訟法對此可以及時作出修訂,對於遠程視頻辦案等智能司法方式作出規範。


非羈押性強制措施

體現辦案與疫情防控兩不誤


記者:在依法從嚴懲治和依法嚴格防控的形勢要求下,典型案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並沒有一律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也運用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這是出於何種考量?對於協調處理疫情防控和特殊時期案件辦理有何重要意義?


卞建林:最高檢下發的《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應當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在當前特殊時期,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具有特殊意義。其一,可減少羈押率,減少人員接觸與聚集,降低交叉感染的風險;其二,對於確診或疑似病症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建議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及時做好隔離治療工作。這既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障,也是防止疫情傳播擴散的有效應對;其三,對於犯罪嫌疑人是企業經營者,或者是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檢察機關在決定是否逮捕時,還應當考量是否會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為了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儘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可以最大程度防止對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比如,“浙江省蘭溪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張建偉: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各種強制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即使在從嚴懲治涉疫違法犯罪和嚴格防控疫情蔓延的形勢要求下,仍然需要堅持程序正當性原則,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措施同樣能夠達到強制措施目的的,不應一律採取逮捕措施,以體現減少羈押的原則要求。採取強制措施,需要針對個體差異進行。對於涉疫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有別,更不能強求一律,例如“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犯罪嫌疑人已經身染病毒,甚至出現發病症狀,需要治療和隔離,如採取逮捕措施,不僅給羈押監管部門增加負擔,而且容易導致其他在押人員感染,形成災難性後果,因此,採取其他措施,更符合實際情況的要求。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發揮積極作用


記者:在“(第二批)案例五: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武夷山市檢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職責中發現,陳某某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擬對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立案調查,進行了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懲治此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中能發揮怎樣的作用?


卞建林: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修改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新的訴訟制度。“兩高”聯合發佈的《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類型。此次“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就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能夠一併追究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提高了訴訟效率,節約了訴訟資源。與單獨民事公益訴訟相比,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往往能夠形成追責合力:一方面,加大了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力度,對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針對在野生動物保護中的監管漏洞,檢察機關也能夠依法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機關履職整改。


張建偉: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在這次疫情當中,成為民眾關切的焦點之一。在這一非常時期,適時將典型案例向社會公佈,對於滿足社會的籲求和發揮法律的教育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在“福建省武夷山市陳某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中,武夷山市檢察院收到群眾舉報後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正確履行了自己的職責。不僅如此,武夷山市檢察院在隨後的辦案中,主動代表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使被告人因同一犯罪行為引起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都得到有力追究,這對於剎住這類犯罪的勢頭,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屬於牟利性犯罪,從犯罪動機著手進行精準打擊,可以使犯罪行為得不到經濟利益甚至有經濟損失,發揮對症下藥的治理功效。同時,檢察機關的做法,也很好地維護了公共利益,使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得到充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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