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被徵收人將會收到許多文件,簽訂一些協議,其中最為重要的有四個概念,分別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由於以上四個概念從名稱來看極為相似,因此在實際中經常有被徵收人弄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損。下面,小編將為您講述這四項概念的含義以及極易混淆的事項,來幫助您更好地理解。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一、含義

1、房屋徵收決定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的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所有房屋的重要法律文書。

2、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是指房屋徵收部門就房屋徵收補償中的一系列問題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的一個詳細的初步方案計劃。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其內容包括徵收人、被徵收人、徵收房屋範圍、徵收期限、補償安置等事項,範圍比徵收補償決定和徵收補償協議更寬泛。

3、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協議。

由於是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因此徵收補償協議具備合同效力。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徵收補償方案作出的強制徵收並給予補償的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屬於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單方面處分行為。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二、區別理解

根據上文所述的房屋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含義,可以看出以上概念正好串聯起了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具體如下:

1、市、縣級人民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所有房屋的決定,即房屋徵收決定。並及時予以公告。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房屋徵收部門會就房屋徵收補償中的一系列問題,具體包括徵收人、被徵收人、徵收房屋範圍、徵收期限等內容,自行單方面制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2、在房屋徵收補償的後期,已經進行完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後,徵收方需要和被徵收人可以關於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等內容進行協商,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補償協議

3、如果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這時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因此,將上述四項概念放到房屋徵收補償的不同階段進行考慮,將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

當然,房屋徵收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四個概念有異同,下面小編將著重闡述四者的不同之處。

【1】徵收決定與徵收補償決定

(1)程序不同。房屋徵收決定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需要房屋徵收部門的申請的。

(2)對象不同。房屋徵收決定是針對在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所有被徵收人。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則是根據具體情況,對具體的被徵收人產生法律效力。

(3)作出的前提不同。房屋徵收決定的作出需要滿足公共利益的要求。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則需要滿足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這兩種情況之一。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2】徵收補償協議與徵收補償方案

(1)性質不同。徵收補償協議屬於行政合同,協議是在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雙方協議。因此,在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維護權益。徵收補償方案是房屋徵收部門單反面制定的計劃安排,雖然會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但最終是否採納還是以房屋徵收部門的意思為準。

(2)程序不同。徵收補償協議是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一同協商訂立的。徵收補償方案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

(3)效力不同。徵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屬性。徵收補償方案是公告,是對將要作出的徵收事項的安排。

【3】徵收補償決定與徵收補償方案

區別:(1)性質不同。徵收補償決定是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單方面處分行為。如果在實際實施中,您對此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護權利。而徵收行政補償方案僅僅是決定的部分內容。

(2)程序不同。徵收補償決定是由房屋徵收部門直接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而徵收補償方案則是由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經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的。

(3)內容不同。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相比於徵收補償決定更為廣泛,包括徵收人、被徵收人、徵收房屋範圍、徵收期限、補償安置等事項。而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則主要集中在安置補償事項上。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4】徵收補償決定與徵收補償協議

區別:(1)程序不同。徵收補償協議的訂立需要經過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的協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作出。而徵收補償決定則是在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況下,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單方面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2)維權途徑不同。徵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因此在訂立後,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徵收補償決定決定是行政行為。因此,如果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後仍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答疑解惑—房屋徵收補償中的四個重要概念

以上即為房屋徵收徵收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具體含義以及區別。在實際中,經常有被徵收人因為將其搞混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因此,您應當將上述概念區別開,並在自己利益受損時積極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