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訊:車輛改裝不當引自燃 財產賠償責任惹爭議

汽車是日常生活中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駕駛者出於便利等原因,有時會選擇對車輛進行改裝,但由此可能會導致車輛整體性能與出廠時不相一致,從而帶來安全隱患。

近日,玉林市玉州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車輛改裝不當而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蘇某於2011年12月22日購置一輛豐田牌漢蘭達汽車,購車價為294600元,車輛購置稅為25179元。購置之後一直正常使用,無任何異常情況發生。2015年11月13日12時左右,原告蘇某認為車頭鹵素大燈不夠光亮,便到被告玉林市玉州區某汽車裝飾部要求將其改裝成氙氣大燈,在被告改裝完畢後,原告正常駕車回家,並將車輛停放在地下停車場。大約在15時23分,車輛發生燃燒。經玉林市消防部門撲救,大火於16時42分被撲滅,除該車輛外無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經消防部門調查,起火點認定為:位於車輛副駕駛室距車頭大燈一側,距車邊40釐米,距地面60-90釐米處。起火原因排除人為縱火、遺留火種和外來火源,但不排除是自燃起火或是因電氣線路故障而引起火災。

原告蘇某認為,車輛從購買後使用到起火之日前,均無任何異常,但在原告將車輛交付給被告進行改裝車燈後,當日就發生汽車燃燒,證明被告存在改裝不當的情形,導致原告汽車被燒,依法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玉林市玉州區某汽車裝飾部認為,原告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具體有以下幾點:1、原告車輛的自燃與被告安裝燈的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鑑定結論也並沒有做出定論;2、對鑑定中心的業務範圍存在異議,鑑定中心作出的車輛起火原因的結論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因此,被告認為原告的車輛燃燒損失責任不應由被告承擔,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或者由車輛廠家承擔。

法院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及鑑定機構對車輛起火原因的鑑定意見等證據,最終作出判決:被告玉林市玉州區某汽車裝飾部應賠償車輛損失139313元給原告蘇某。

通過本案件的審理,法院提醒廣大群眾,車輛改裝不當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甚至會對駕駛者或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產生威脅。因此,對於車輛等貴重物品的養護,一定要選擇正規的廠家,否則,將會帶來不可預知的災禍,損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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