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多,而員工起訴企業違法的情況少,這是為什麼?

用戶369256073079


企業違反勞動法,維權很簡單,員工不維權的主要原因有兩點,其一是法律意識差,其二是自我保護意識差。

舉一個我們公司的冤枉官司,十幾年前,我們公司大門口設置一個門衛室,找了四個保安做一休一,十二小時一班,完全按照勞動法規定,工作主要是白天訪客登記,晚上鎖門值班睡覺。當時上海的最低工資是600元,我們是按最低工資結算的。

過了幾個月,其中一位保安因身體原因辭職,原來準備再找一位保安,不料其餘三名保安提出,由於工作也比較輕鬆,由三名保安來幹,增加工資。公司覺得可行,於是保安工作時間變為做二休一,十二小時一班,同時工資變為800元。

這樣維持了幾年,保安的工資都比最低工資高三分之一(通常門衛保安的工資都是最低工資)。

幾年以後,公司感覺其中一位保安工作欠佳,於是辭退。不料該保安一封舉報信寄到勞動監察,索要幾年的加班費,同時提供工作期間的保安排班表(因為是做二休一輪換,所以每個月會有排班表)。

最終勞動監察並不認可公司增加工資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為此公司補償了該保安幾萬元才了結。


atalent


一是不懂法,二是維權成本高,三是一些企業請律師做法律顧問耍花招,拿我來說,我在廠裡計件制,工作六年,沒社保,年前有想辭職,但廠長說讓我年後換崗工作,不是很累,到上班是老總一句暫時不用這崗位了,我就離開了,當時廠長說了不用些崗我走了也沒辦離職,另外,他每月在工資裡面註明一筆社保費用,總額是我們記件工資的總額,這讓我們舉步為難啊。


愛了生死相伴


成都鐵路局內六線上的看守工承包給了德行勞服公司,每個看守點雙崗二十四值班,每小時線路巡查一次,遠的來回二公里,迎接來往車輛,車輛通過時間記錄,每月工作480小時,二級點每人每月2000元,一級點每人每月2000多點,,考核一次不合格扣50元200元1000元由公司說了算,,最氣人的記錄要用筆,都叫看守工自己買,無任何福,利只買了意外險現在每個看守點連續上四天四夜,有的點是上兩天兩夜的這就是人生的寫照,如果你局和段要來,巡視你們就悄悄地去査,否則沒結果,不說原因你們都懂。


郭老大169083310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它其實是多種因素所造成的。因此,我們應該理性的分析和看待它!

綜合起來看,主要有這樣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企業的原因。

任何企業都是以逐利為目的,因此,很多企業為了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就會有意去踩法律的紅線。

本來企業追求自我的經濟利潤,是無可厚非的,關鍵是通過企業設施設備的改進,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以此來實現提升企業的利潤!

可現實中卻是很多企業並不具備這種實力條件,無法通過技改途徑來實現企業的增效目的。於是,很多企業便通過增加工作時長,不給加班費等等一些違法方式,以此來獲得經濟利益。

還有些企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減少合同工的使用,甚至還有企業將合同工轉為派遣工,根本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企業的逐利目的和自身的經濟實力不足,都是當前縱多企業違法的客觀原因。

二、法律的原因

客觀的講,當前企業違法之所以如此之多,這與勞動法的執行力度、處罰力度有著極大的關係!

1、有關職能部門對勞動法執行力度不足,這是客觀事實。

當前有關的職能部門,對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在執行力度上是遠遠不足的。當然這裡既有職能部門人力、物力的不足,也與當前有關執法制度的限制有關。

很多時候並不是執法機關主動去執法,而是要由企業勞動者舉報之後,方能有執法機關介入調查處理。所以,執法機關很多時候,只能是被動的執法。

2、對企業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足,無法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

當企業違法的成本支出超過了企業的收益,那沒有哪個企業還敢像現在這樣任意妄為。可現實卻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這無形之中,也助長了企業的違法行為。

因此,只有加大違反勞動法的處罰力度,才能真正解決當前企業違法行為,也才能有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三、勞動者的原因。

這裡既有勞動者自身文化素質因素,也有思維認知上的偏差,才導致勞動者拿起法律的行為較少。

1、勞動者本身文化素質不高,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無法為自己維權。

很多勞動者自身的文化水平並不高,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不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可以毫不誇張的說,很多勞動者只是聽說過勞動法,有這樣的一部法律。但是對相關的內容,卻一無所知或者是一知半解。

還有不少勞動者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但是卻不知道以什麼方式和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整個維權的流程一無所知。

2、勞動者總是懷疑職能部門,不相信會為勞動者主持公道。

很多勞動者,只要提到有關的職能部門總是懷疑它們,覺得這些職能部門,不可能會為老百姓主持公道。

這裡也有可能一些職能部門,並沒有秉公執法,真正擔負起維護老百姓的利益,從而給老百姓留下了一個很不好的印象。

當然更多的是老百姓對自己的不自信。他們總認為自己沒有錢沒有權,憑什麼這些職能部門會幫自己說話,會為自己主持公道?這不能不說,還是一些過去“官官相衛”傳統思想,對人們的禁錮與影響。

許多勞動者正是受到這種錯誤的思想影響,才導致他們不敢去起訴違法企業。

3、勞動者害怕失去眼前的工作,影響家人的生活。

很多的勞動者,都是家庭的頂梁支柱,他們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一旦他們失去了工作,整個家庭都將陷入困境之中,所以保持一份穩定的工作,對他們是多麼的重要。

我們都知道,如果勞動者一旦起訴企業違法,他們必將失去自己的這份工作,因此這是許多勞動者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也是他們所無法承受的後果。

因此很多勞動者,為了保住自己的這份工作,只有忍辱負重的承受著企業的違法行為,敢怒而不敢言,這是他們的真實寫照。

所以,造成題主所講的這個現狀,主要是因為企業本身缺乏擔當精神,法律的執行與處罰不足,勞動者自身素質與思維等,綜合導致的結果!

不過,隨著國民素質的提升,執法力度的加強,題主所講的這個問題,終將會得到徹底的解決!

你對此問題又有什麼新的看法呢?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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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請問,有幾個單位的“工會”是為工人的利益去爭取的,看看“工會”就知道了。


漂1408410


現在這個社會,有錢就是大爺,種種事實表明,就算員工集體抗議起訴,最後也被整的乖乖就範,個人鬥不過企業,最後會身心疲憊,錢和工作兩空。

現在的單位已經變成家族化,關係化,個人爭取一般沒有什麼結果的。勞動法擺在那裡,只是個擺設而已,有哪家企業會真正做到?

不過政策日漸完善,現在勞動者可以通過多渠道來起訴公司的違法行為,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員工要團結,擰成一股繩,維護自己的利益,向我們這種底層的勞動人員,除了掙錢,什麼法律意識,安全意識都不會去特別的關注,只要按時給我們發工資,不克扣不拖欠,就心滿意足了,主要還是法律意識淡薄。

希望出於什麼職位的勞動者,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收集在企業的所有證明資料,有法律意識,不要任企業隨意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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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同情弱者,吃虧都是弱者,保安上十二小時班,工資低,全國人民都知道,告就回去自煮,等等很多不公平,不是法律淡薄,而是雞蛋碰不過石頭,


玩樂207


我看了下面好多答案,有些人可能連勞動法都沒有好好看過,就在回答,可能會誤導大家。

先上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所以,有回答員工沒有錢,投訴不起的,不存在。

再上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勞動爭議仲裁舉證的主要原則還是“誰主張,誰舉證”。

嘛什麼意思呢?

比如你去告公司,你是不是要證明你是公司的員工?那麼下面的這些證據是不是按道理你應該有?

一、勞動仲裁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證據:1、 勞動者入職方面的證明:如,《入職登記表》、《聘用書》等;2、 勞動者工作內容方面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崗位調整通知》、《借調函》、《崗位說明書》、《員工績效考核表》等;3、關於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的證明:如,《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4、 勞動者工資發放的證明:如,《工資條》、《銀行打卡記錄》等;5、 勞動者具體工作時間的證明:如,《考勤表》、《考勤記錄》等;6、勞動者離職方面的資料:如,《離職交接表》、《辭退書》、《辭職申請》等

所以,有答案說員工要提供很複雜的證據,難度很大,提供不了,只能放棄,不應該存在。

大家可以看一下上面要求提供的證據,是否都是可以拿到的東西?注意,並不是要求提供全部。只要能提供能證明的資料就可以。

上第三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所以,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託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

所以,有答案說員工請不起律師,不應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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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完了,我回答一下問題。

有人說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多,而員工起訴企業違法的情況少,這是為什麼?

1、意識問題

不得不說,目前國內大環境就是這樣,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也還不是很強。所以才能讓很多大廠毫無顧忌的大喊我們就是要996,不加班的人生是沒有意義的人生。

就和當年消費者沒有維權意識一樣,買到壞的東西都是自認倒黴。現在每年的315日,都是各個商家膽戰心驚的日子。

記得當初我們讀書的時候,老師打學生很正常,連家長把自家孩子送到學校,說的都是,老師,我們家孩子不聽話,你就打。現在學校還敢體罰嗎?

還有我小時候,像我父母這樣教育孩子動口不動手的家庭,還是很少的。現在的父母動手的只怕不多了吧?

所以,改變現狀,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還需要時間。

2、不瞭解,畏難

有些人會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對不瞭解的東西,不會主動去了解,而是各種道聽途說,然後整合負面消息,讓自己放棄。對待企業的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很多人的情況也是這樣。就是會有所謂的“胳膊擰不過大腿”的想法。


3、怕影響未來的職業發展

目前國內的大環境就是這樣,連大廠都肆無忌憚的喊996是一種福氣,其他單位能好到哪裡去?

現在都是標榜:奮鬥、拼搏、狼性、付出等,能夠在朋友圈發一張凌晨4點的照片,才是能夠證明你努力的象徵。

在這種大環境下,你去告前東家,很容易讓下個東家望而卻步。畢竟,每一個HR都不想給自己招一個有勞動關係糾紛風險的員工。

我以前做獵頭的時候就遇到過,有一個候選人被髮offer之前,做背調的時候,被新東家發現了他和上一家公司還有勞動糾紛在仲裁,瞭解了來龍去脈之後,還是放棄了候選人。什麼原因?因為現在的大環境下,無法確保誰的屁股是乾淨的。如果員工較起真來,公司難免要付出代價和成本。如果其他員工有樣學樣,後果是HR不敢想的。

4、廣闊天地,懶得和你計較

大部分的人,還是屬於,在企業乾的不開心了、受委屈了,大不了找個新工作,直接和老東家拜拜致意。狗咬我一口,我還能咬回去嗎?懶得和你計較。能接受就待著,不能接受就走人。是很多人的心態。


職場人


強者是制定規則的,弱者是遵守規則的。員工再怎麼鬧,註定就幹不過一個企業,胳膊擰不過大腿的事,偏要去幹,最後的結果大多都是傷人傷己。


怕報復、嫌麻煩倒是其次,我覺得最大的原因就是身為員工,即便你去告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到頭來也起不到什麼作用。你就去工會維權,他們除了讓你們自行協商,還能給你出什麼主意,要能協商還需要特意跑趟工會嗎。


走流程的就必須要證據。


這種事是最怕拖的,最關鍵的一點,你告吧,首先得有證據啊,還得是切實證據,一個員工上哪弄什麼證據去,甚至有的員工連什麼算證據都不清楚,所以光是收集證據這一項就耗時耗力。


員工哪有時間精力去幹這事,這一大家子人需要養活呢,不去工作就沒有飯吃,為什麼員工起訴企業違法的情況少,因為企業不怕,打官司幹個三年兩年的無所謂,員工要是就為了這件事啥都不幹,早就餓死了。


勝算本來就不大的事,再怎麼折騰還是那樣。


現在的企業一般都有律師,就算沒有,僱一個也不難吧,員工的精力都在收集證據上了,哪有那個金錢和精力去僱律師打官司,很多員工本來就沒什麼法律意識,去勞動局的話,人家要什麼你就得回去弄什麼。法律途徑可不是那麼簡單的流程,等你一個一個解決了,早就筋疲力盡了。


即便你有證據,結果也不一定能夠勝訴,人家專業的律師想弄你一個法律意識淡薄的員工,那還不跟玩兒似的。所以到頭來的一切努力根本就收不到回報,還不如一開始就當是個教訓了。


朋也


一、員工流動性大,很多私企在某些方面也就沒有遵守勞動法,這是社會的一個潛規則,就像勞動法要求,勞動者入職後,企業就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但很多企業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後才購買社保,員工也是同意的,這三個月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階段。

二、大多勞動者只知道有勞動法,但對於勞動法的條文規定並沒有深入瞭解,在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也就不懂得用勞動法保護自己了,其次,勞動仲裁時間較長,對於一部分勞動者來說,經濟補償金不多,也就懶得去爭取自己的利益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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