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萬元實木傢俱變複合板材?無良商家被判三倍賠償

定製的十萬元全套實木傢俱到貨時發現竟然是甲醛超標的複合板材,買方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賠償,可賣方卻始終推脫自己不知情,近日,相城法院審理了該起合同買賣糾紛案。

高某因新房裝修,向某傢俱公司訂購全屋實木傢俱,陸續付清全部貨款十萬餘元後,傢俱全部到貨並安裝完畢。可是沒過多久,高某逐漸發現全屋傢俱均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複合板材,完全不符合合同所約定的全實木全屋定製傢俱質量標準。且由於傢俱大量使用複合材料,所散發出的甲醛等有毒氣體導致新房遲遲不能住人。高某氣憤至極,訴至法院,怒斥傢俱公司的欺詐行為,要求該傢俱公司退還全部貨款,自行取回全部傢俱,並給予三倍賠償。

而該傢俱公司認為,其與高某簽訂合同後,下單給製作傢俱的合作廠商,廠商生產完畢後直接按地址發貨給高某,其對生產廠家提供的傢俱有部分使用複合板材料的情形並不知情,不存在故意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傢俱經營者,對外直接與消費者發生合同關係,應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其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交付義務,因第三人行為造成違約、產生損害後果,也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作為經營者,對其出售、委託他方交付的產品,怠於履行質量檢驗義務,應視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交付的傢俱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若因生產廠商責任導致被告損失的,被告在承擔責任後可向生產廠商追償。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傢俱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予以三倍賠償。

考慮到被告提供的傢俱中只有部分存在摻假的欺詐行為,對其罰則也不可作擴大解釋,按照公平、審慎原則,僅對其摻假欺詐部分適用三倍賠償罰則。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傢俱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價款人民幣10萬餘元,並至原告處自行取回合同項下的全部傢俱;並賠償原告人民幣20萬餘元。

【法官點評】經營者對是否明知第三人交付的產品質量狀況應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應當推定其存在欺詐。本案中,被告作為經營者,委託他人制作傢俱併發貨,其應當履行檢查貨物是否符合約定的義務,不能以不知情排除自己的責任。無論其是否委託第三人生產和交付,均不影響其應當履行的交付質量合格產品的義務。

傢俱產業多存在出售方本身不生產傢俱,而是外包給第三人生產發貨的情形。而傢俱選材及製造過程又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故生產廠家和出售商家相對於消費者而言具有信息知曉上的明顯優勢。並且,生產出售不合格傢俱不僅會對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失,更有可能因甲醛超標等原因給消費者造成身體傷害。法院不能支持其以不知情、不作為為抗辯理由免除其責任,形成不利於消費者保護的社會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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