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請讓交過公糧的農民也領退休金!

我是65後種地的農民,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到二OO五年,一直沒間斷上繳公糧和各種稅費,感覺應該把從前的農業稅和公糧轉為社保,提高農民的養老金或者按月發放給60歲以上的農民不低於一千元的退休金。

事業單位離退人員可以領到退休金和養老金,是因為他們在工作期間為國/家建設做出了貢獻,並且按貢獻大小(職位高低)所領到的錢也不相同。根據本地(座標:山東/泰安)情況,一般在2000(工人)~6000(幹部和教師)元之間。

有些人認為農民不應該有享受社保和退休金的理由是農民種的地是國家的,請問工廠的廠房和機器不是國家的嗎?有幾個教師和幹部自帶課桌和自建辦公室呢?教室、課桌、辦公室難道不是國家的嗎?(其實有的學校是屬地農民集資建的;有的工廠全縣徵集農民包括雞蛋在內的錢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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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許沒給國/家做出過“貢獻”,既無編制也無職位,養老金髮放相對“公平”,從前幾年的55元到現在的110元,也就是說大約20--60個農民的養老金才抵得上一個做出過“貢獻”的人。

農民真沒有做出過貢獻嗎?

且不說戰爭時期“母送子,妻送郎”,根據地農民把身家性命都獻給了革/命事業,陳/毅元帥曾動情地說過“淮/海/戰/役的勝利是山東民用扁擔挑出來的、用小車推出來的”。

建議:請讓交過公糧的農民也領退休金!


只說新/中國/建/政後農民對國/家做得這些算不算“貢獻”呢!

【1】交公糧——皇糧國稅的徵繳歷來顯得天經地義,但我記憶中(1984年至2005年)的交公糧有兩個名字,叫做自願交售“餘糧”和“愛/國/糧”,前者的字面解釋應該是農民足額留下自用部分多餘的糧食,後者則被賦予了政/治意義,而“自願”這兩個字就像紅燒牛肉麵的“牛肉”一樣——都是強制徵收,當時的情況大約是這樣:本地農民人均耕地約0.8畝,小麥玉米為主,產量均600~800斤,也就是說每個農民兩季的糧食收成約800~1000斤,農資成本大約佔產量的一半,純收入只有400~500斤,而每個人的定額則為170斤~200斤左右,當時小麥市場價格0.3元,玉米0.2元,徵收公糧價格分別是0.165~0.18元和0.08~0.085元——價格遠遠低於價值,亦即農產品剪刀差,這差距部分算不算“貢獻”呢?交售的公糧必須曬乾揚淨,待糧站檢驗合格方可,返工重曬兩三次的司空見慣,賣完“餘糧”的農民拿著糧站開出的白條交回村裡,連給孩子買一根3分錢的冰棍兒都捨不得,因為那白條被扣完農業稅和三提五統後(各項雜捐雜費)所剩無幾,價格高的剩餘十幾二十幾元還要準備買化肥和供孩子學費,有的還不夠扣的——每個鄉鎮都有專門催繳稅費的聯防隊員,不能及時交完的捱打挨罰更是家常便飯。交完“餘糧”,農民則以少量的小麥、玉米和地瓜填自己的肚子。

建議:請讓交過公糧的農民也領退休金!


【2】交愛/國/棉——本地不是棉花主產區,卻有交售愛/國/棉任務,有的農戶在路邊崖頭開些荒地種棉花,多數人只能花1.6元/斤去鄰縣的產棉區買回棉花,再按1.3元/斤賣給棉站。

【3】出義務工——那時叫"出伕″,每年冬春兩季,農民都要出義務工去外地修水庫、修堤壩、修公路鐵路、整平土地,而這些除了管吃飯,勞動都是無償的,這些勞役算不算“貢獻”呢?

建議:請讓交過公糧的農民也領退休金!

以八十年代中期為例,那時本地農民每年每人(包括老人和孩子)要上繳各項稅費75元以上,服無償義務工10到15個(或者折款20到30元),同時期縣城工人工資約在35到40元左右——也就是說,每個農民每年上繳的稅費相當於一個工人2到3個月的工資 如今,繳公糧的這批農民老了,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身體健康每況愈下,農活幹不動,打工沒人要,又因文化程度所限沒有發聲的渠道;他們同時也是計劃生育政策的被動執行者,多數人都是獨生子女戶,兒女們自顧尚且不能,唯有靠這每月110元的養老金來生活——110元,不夠闊人的兩包煙,不夠肯德基的兩份快餐,甚至不夠姑娘的一支口紅,卻是一個老年農民的一個月的包括水電在內的生活費用。

這批農民已經走向生命的末端我呼籲並請求國家應該把他們當年上繳的稅費轉化成社保,讓他們安度來日無多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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