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遼寧瀋陽市判決,誤工費護理費均按4300

案例看點

1、誤工費及護理費未能提供收入狀況相關證據,仍按照4300元/月賠償。2、住院24天沒有流食、半流食,仍支持營養費1000元。

本所案例

交通事故:遼寧瀋陽市判決,誤工費護理費均按4300/月賠償

2019年1月26日8時20分,在瀋陽市于洪區沈於線20公里加油站,張某芹駕駛遼A6xxxx號轎車與駕駛機動車的張某祥(本所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張某祥受傷。經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於洪大隊認定,張某芹負事故主要責任(70%)

事故發生後,張某祥先後到瀋陽七三九醫院、瀋陽市骨科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腰椎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共住院24天,二級護理24天。出院醫囑加強營養。診斷書載明出院後全休四個月。

律師代理思路

交通事故:遼寧瀋陽市判決,誤工費護理費均按4300/月賠償

(1)關於誤工費保險公司辯稱:誤工費應提供經備案的勞動合同,事發前三個月工資條;張某芹未能提供上述資料,因此不同意給付誤工費。

本所律師積極辯護及準備證據:證明系壁紙施工人員,事故發生後未上班。最終,法院支持本所律師及張某祥的訴訟請求,按照4300元/月賠付誤工費

(2)關於護理費,雖未能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等證據,但經過本所律師代理,法院支持按照4300元/月賠付護理費。

(3)關於營養費保險公司辯稱:張某祥住院期間沒有流食或半流食醫囑,不同意給付營養費。本所律師辯稱:關於營養費,應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且提供出院小結載明需加強營養。最終,法院支持營養費1000元。

法院判決結果

交通事故:遼寧瀋陽市判決,誤工費護理費均按4300/月賠償

根據(2019)遼0114民初17710號判決書,法院判決經,以上各項損失中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醫療費中的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5717.6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費658元+誤工費20794元+護理費3465.6元+交通費800元),故被告人保公司共應賠償原告35717.6元(10000元+25717.6元)。被告張麗芹應賠償原告18821.6元[(醫療費33447.95元-醫療費10000元+複印費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營養費1000元)×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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