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納總結 I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相關規定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大家第一印象是什麼?只知道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今天我們一起學習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的特殊相關規定,搞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所有知識點。

一、一般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特殊規定

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稅前扣除的行業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關於銷售(營業)收入基數的確定問題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

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六、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七、文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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