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婚姻家事篇:離婚恐怕更加難,損害賠償不再難

  《民法典》草案已經於2019年12月通過了,第二次全國人大會議的審議,即將開始第三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針對於草案中的婚姻家事篇,筆者認為相比於現在的《婚姻法》,還是有很多亮點的。今天特別為大家介紹,其中關於離婚條件以及離婚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事篇:離婚恐怕更加難,損害賠償不再難


  一、離婚雖自由,但是需謹慎

  雖然《婚姻法》給予了我們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婚姻自由。但是為了體現對於合法婚姻的保護,以及對待婚姻的神聖態度。因此在離婚審查時,規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離婚必須達到法定的離婚條件才可以離婚。不僅僅是為了考慮社會家庭關係的穩定,更是為了讓雙方謹慎為之。

  本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事篇,最值得點讚的亮點就是:新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筆者認為婚姻的穩定是社會和家庭穩的根基,隨著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從制度上控制離婚率的目的是明顯的。在我國都知道協議離婚其實是很容易的,簽訂離婚協議書,去民政局審查,辦理登記。這個過程很多人可能因為一時衝動辦理了登記,因此立法者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雙方對離婚的態度是堅定的,才制定出“冷靜期”制度。

  二、離婚損害賠償更加完善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其離婚損害賠償規定有四種情形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了對方重婚的,與他人同居並且生活的,實施家暴的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四種情形現在看比較單一,而現實的情況往往比較複雜,因此真正適用損害賠償的案例不多。

  《民法典》草案婚姻篇此次針對離婚損害賠償的制度,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兜底的條款(給予法官裁量權,對個案進行分析處理)。為了應付更加複雜的社會情形,能夠一定程度上對離婚過錯方過錯的預防、制裁起到作用。

  總結:本次《民法典》草案的公佈,可謂是亮點多多。很多規定都是值得一說的,由於篇幅有限,對於《民法典》草案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網上查詢全文。相信隨著《民法典》的出臺,我國的法制進程又向前邁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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