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版“江辰”和“陳小希”離婚了,為搶娃“動刀動槍”

代理律師:孫旭權律師團隊

撰稿:孫旭權 張尤佳


在《小美好》裡,江辰和陳小希這對最萌身高差cp的愛情故事分外美好,讓不少人大喊求上天賜一個江辰。看著江辰用浪漫的氣球戒指求婚陳小希,王子和公主終於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大家露出了一眾姨母笑。童話故事就這樣結束了,但是現實生活才剛剛開始……

案情簡介

在S律師最近接的一個案子中,男方有著和江辰一樣讓人羨慕的身高,而女方也是一個小小的軟萌妹子。兩個人的故事可以說就是現實版的“小美好”,從高中開始相識、相知、相戀,就算是大學期間分分合合,最後還是戰勝了距離,電視裡的江辰找回了陳小希,而現實裡的他們也在男方27歲女方26歲的時候,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現實版“江辰”和“陳小希”離婚了,為搶娃“動刀動槍”

故事本該是公主和王子從此過上了幸福的日子,然而婚後5年,小小江出生了。夫妻二人的生活從這時起開始多了一個角色的參與,只可惜這角色不是他們的小小江,而是一個90後的小小三。

就此,“陳小希”傷通欲絕,憤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要求獲得小小江的撫養權,並舉出了以下證據證明“江辰”的出軌事實:

1.和“江辰”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證明“江辰”的婚外情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終離婚。

2. 錄音一份。證明“江辰”曾承認出軌。

“江辰”當然是不肯放棄一路陪自己走上來的這個人的,答辯道,二人從高中開始相識相知,有著深厚的感情基礎,現在“陳小希”只是因為一些瑣碎之事訴至法庭,希望法院能給予一段感情修復期,只要“陳小希”能不排斥“江辰”,這段感情還是有挽救餘地的。而對於出軌事實,“江辰”一口否決,拒不承認。

而且,據“江辰”的答辯狀,自“陳小希”起訴時起,“江辰”就沒見過小小江了,其與父母前去探望“陳小希”住處探望小小江,遭到女方父親的持刀攻擊,以此也可以證明女方父親脾氣暴躁易衝動不適合撫養小孩。

據此,“江辰”舉出如下證據證明其主張事實:

1. 派出所在物業調取的監控錄像一份。證明2017年7月男方及父母前往女方住處探望小小江,遭到女方父親持刀攻擊,拒絕探視。

現實版“江辰”和“陳小希”離婚了,為搶娃“動刀動槍”

那麼,根據本案的案情,我們提煉了幾個大家都很關注的問題,來請S律師從法律角度審視一下本案。

法律視角

01

如何認定婚姻不忠行為?

對獲得離婚判決是否有決定性作用?

所謂的婚姻不忠行為,在婚姻法中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結合社會經驗法則認為應該根據程度的不同被分為兩類。一種是夫妻一方已經和婚外第三人同居或重婚,而另一種是僅僅存在不定期的婚外不正當性行為。

第一類情況程度較重,若能夠舉證成功,即符合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給予離婚的四種事由(1.重婚、同居;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3.賭博吸毒並屢教不改;4.分居兩年以上;5.其他)中的第1種,是可以單憑此獲得離婚判決的。

第二類情況程度較輕,法律效力也較低。《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婚姻不忠的事實也有利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但並不是所有不忠事實都能單獨獲得感情破裂的認定,法定的能直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並獲得離婚判決的事由只有以上5種。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貫徹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3)條也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此規定在法律上叫做注意性規定,指制定以提醒司法人員引起注意而並未改變其他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指的是如若離婚糾紛中有第三者介入,還應審核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並優先進行調解,而並不能直接認定為感情破裂。

由此可見,哪怕有證據證明夫妻一方存在婚姻不忠行為,只要沒法進一步證明二人存在同居事實,又沒有其他婚姻破裂事由,想要單憑不忠行為獲得離婚判決是很難的。

02

訴後上演“搶娃大戲”對撫養權的獲得是否有利?

雖然這個答案我很排斥,但我還是不得不說,是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3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孩子,一旦夫妻一方上演搶娃大戲,在判決下達前霸著孩子不讓另一方見,若因此能夠舉證證明孩子已經隨其生活了較長時間,已然讓孩子形成了生活習慣,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法院都會把撫養權判給孩子已習慣一起生活的一方。”

而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最高院的上述《意見》裡的第1條有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故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或者尚未滿兩週歲,母親這一方對撫養權的取得是有一定勝算的。

現實版“江辰”和“陳小希”離婚了,為搶娃“動刀動槍”

案後反思

本案的結果是,法院認定了“江辰”的出軌事實,並給予了二人離婚判決,一對校園劇男女主角就這麼走進了社會劇,不禁讓人扼腕嘆息。由於“陳小希”驚天動地的“搶娃大戲”,最後也如願以償地獲得了撫養權,因為在法庭上沒有證據證明“搶娃”還是“藏娃”的事實。我們經常抱怨法律規定的“不合理”、“不人性”,但是換個角度想,看看角落裡那個被爸爸媽媽爭來搶去早已偷偷躲在被子裡哭了好幾遍了的小孩,那個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決定自己的未來的你們的寶貝,也許你們也就釋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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