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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分之二 退出机制 股权设计
前几天,接待了一位客户王总的咨询,两年前他出资四十万占股40%,朋友李总出资六十万占股60%,两人合作在广州白云区开了一家物流公司。他做总经理,李总是法定代表人。但经营到现在,因李总不分红和不公开财务等原因,双方出现了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为了维持做朋友的面子,避免关系太僵,王总提出退出,但李总不同意。王总不知如何解决,于是只好求助律师帮助。
有限责任公司多为家族企业或是朋友之间合作经营,人合性较强。公司小股东不管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一般都没有公司的控制权。如果出现大股东利用其股权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小股东是否可以要求退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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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该公司章程对股东退出机制是否有规定。如果有,可按照章程中的规定退出。章程若没有规定时,可考虑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01
通过股权转让退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就是说,王总可以要求将其股权转让给李总。但《公司法》未规定股东有接受转让股权的义务,所以李总不同意接受王总转让的股权,王总在内部转让股权的途径将行不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同时还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说明,股东可对外转让其股权,但需要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因李总原本就不愿意授让王总的股权,当王总对外转让股权时,也就不必考虑李总的优先权了。现在的关键是,王总是因为与李总产生了矛盾才考虑要退出的,他的股权对其他人来说,必然也会没有任何购买的吸引力。你们俩是朋友都合不到一起,更别提是其他人来做股东了。所以王总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是不太现实的。
02
通过减资退出
通过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的方式,由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给退出的股东,来实现股东退出。公司减资的程序较严格,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公司的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减资将导致公司结构根本性变化,涉及到公司本身运营资本或信用资本的减少,影响到公司外部债权人和作为公司最终受益人的股东利益。所以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大股东一般不愿意对公司进行减资。在李总不同意减资的情况下,只有40%表决权的王总将不能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实现其退股的心愿。
03
通过公司回购退出
《公司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王总并未满足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因此王总欲通过股东会议或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办法同样行不通。
04
解散公司
如果公司解散,当然可以达到股东退出的目的。但公司解散需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散的决议。王总作为小股东无法取得三分之二的表决权,将无法通过决议来解散公司。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是,王总目前无法证明公司已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状况。难以通过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来退出。
由此可见,在章程没有约定退出机制的时候,小股东想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公司将非常困难。不但需要承担沉重的责任,而且往往难以胜诉。当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侵害时,我们常常鼓励小股东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以上的分析来看,这个法律武器既不好找,也不好用。
05
律师提醒
小股东退出难,维权难,股权设计更显重要。在合作之初,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退出条件、价格、支付办法、程序等进行详细和明确约定。事先设计退出机制和退出办法,等于事先安置了一件好用、管用的法律武器,小股东维权将变得更加容易。大股东才可能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小退东退出问题。毕竟事先有约定,打官司风险大,还不如“再见亦是朋友”,协商解决以免“兵戎相见”。
06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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