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作為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理由,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作者 | 槐城律師 丘絲雨


自春節假期開始,新冠肺炎已導致全國大範圍企業停產、停工。槐城律師連續接到眾多企業、群眾的網上諮詢,多數問題集中在停產、停工、封路已嚴重影響合同履行時,延遲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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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的原因必須因疫情直接導致,

行為必須發生在疫情之後

目前,法院已明確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疫情作為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理由,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依據規定,延遲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結果必須是疫情直接導致。並且免除責任的程度,需依據疫情影響的大小確定,不能一概而論,不是隻要發生疫情就可以全部免除責任。此外,在疫情發生之前,已經延遲履行的義務,不能免除對應的責任。


2

解除合同,必須達到

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疫情作為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理由,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依據規定,只有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疫情可能導致企業履行合同出現不同程度的困難。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注意結合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不可抗力的影響具體判斷。比如生產型企業,由於停工造成季節性訂單不能生產。疫情結束後,該訂單已經沒有市場需求量。此種情況明顯屬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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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師建議


針對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條件,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提供如下自查清單供大家參考:


1.合同簽訂時間。在疫情發生之前簽訂的合同,疫情屬於不能預見的情況,當事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反之則不能。


2.合同義務是否因疫情影響而直接導致履行不能。對於疫情期間可以履行的合同,應依約按時履行。如果可以履行而不履行,則需承擔相應責任。


例如生產型企業因政策停產、交通阻斷而導致延遲履行,則可以相應免責。對於可以居家辦公的企業,如果業務未受影響,應按時履行合同。


疫情作為延遲履行、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理由,需要滿足這些條件

3.疫情發生之前,是否存在延遲履行的行為。疫情發生前已經延遲履行的,不能免責。


4.疫情是否已經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司法實踐中,對於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需謹慎判斷。如果疫情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但還不至於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此時當事人不能盲目解除合同。


5.疫情已嚴重影響合同履行,或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但還不至於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地步,可以援引情勢變更條款,主張免除部分義務、減輕責任。


6.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合同中即使未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也依然可以援引適用。


7.如果經過上述自查,您發現企業確實符合免責情況,您還需要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及時開具不可抗力事件證明,及時留存相關證據。


● 本文涉及的相關問題,您還可以進入“槐城律師”公眾號,點擊頁面下方的“問一下”或“找律師”與律師交流諮詢。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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