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我家到底是1504號還是1501號?

買房子,搬新家,是讓人高興的一件事,但是房產證附圖上標註的實際位置竟然是對門,這是怎麼回事?

疑惑,我家到底是1504號還是1501號?

2017年4月,阿康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阿鎮、阿華位於白雲區祥某路29號的一套門牌號為“1504”房的房屋,雙方達成合意後,簽訂了《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

合同簽訂後,阿康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辦理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

疑惑,我家到底是1504號還是1501號?

阿康拿到房產證後,發現房產證附圖上標註的1504房位置實際為對門的1501房,而1501房的實際位置在1504房。

1501房的業主是劉某,於2002年購買了該套房屋,是第三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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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阿康與劉某溝通,要求各自住回自己的房屋,協商未果後,於2017年8月以其持有現劉某居住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向其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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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房屋的產權登記信息是否存在錯誤登記?

經向廣州市房地產測繪院發函,測繪院覆函表示1501、1504單元編號及位置的測繪成果與備存於2002交易檔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平面圖所示的單元編號及位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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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房地產權登記信息與房屋不一致,可否主張物權?


法院認為,物權登記的首要意義在於

不動產變動的公示與公信,不動產的實際狀況決定了物權登記的具體信息。本案中,阿康明確其與業主達成購買意向的房屋是門牌號為“1504房”的房屋,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原業主向阿康交付的是曾確認過的房屋,但現其辦理了與房屋信息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權證,由此表明,在房屋買賣交易中,並非業主交付的標的物有誤,而是記載該不動產信息的房地產權證信息登記存在差異,故阿康以對記載信息與不動產實際狀況不一致的房地產權證享有物權為由向劉某主張物權,於法不合,不予支持。但是,阿康可通過變更房地產登記信息的途徑維護其權益

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阿康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阿康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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