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法庭》叶紫琪将不利于其父的证据交给高剑,是“坑爹”吗?

刚刚看完了热播剧《决胜法庭》,比较而言,该剧是律政剧中做的比较细致的。比如污点证人铁力、辩护人叶紫琪以及公诉人高剑对黄淑贞电话卡这一证据在举证、质证环节的斗智斗勇,这一段剧情对细节问题的把控,可见一斑。


《决胜法庭》叶紫琪将不利于其父的证据交给高剑,是“坑爹”吗?


《决胜法庭》叶紫琪将不利于其父的证据交给高剑,是“坑爹”吗?

该剧最后一集有这样一段剧情:辩护人叶紫琪将对其父也就是被告人的录音和照片提供给了公诉人高剑。作为法律人对此有些疑问并进行了研究,现将对该问题的些许浅薄见解略作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为辩护人的叶紫琪在案件审理中的职责是维护叶龙恩的合法权益,只能提供对叶龙恩有利的材料和意见。这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应有之意,更是由辩护律师与被告人间的委托关系所决定的。作为辩护律师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要和公诉人形成对抗,往小了说,是为其委托人服务;往大了说,是为保障宪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人权”。


那么,律师在案件代理中所知晓的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都要保密吗?并非如此,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律师对其知悉的被告人不利的信息,保密是原则,通报是例外。只有发现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人时候,才能向有关机关报告。


回归到剧情,叶紫琪在给高剑提供录音和照片时,叶龙恩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报告的条件。因此可以说,叶紫琪的行为是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那么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司法局应当对其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给予停止执业三到六个月的处罚。当然,作为法律人兼叶龙恩的女儿,其做法体现了法律人追求公平正义和“六亲不认”的高贵品质,也符合其由“胜利即正义”到“正义即胜利”的思想转变。


《决胜法庭》叶紫琪将不利于其父的证据交给高剑,是“坑爹”吗?

对叶紫琪问题进行分析后,还有后续的问题需要深究,那就是这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有同样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高剑在庭审时提出要出示照片和录音这两份新证据,叶龙恩提出其行为系“证据突袭”,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因此,公诉人即便搞“证据突袭”,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以需要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为由要求休庭,但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这是由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天然具有追究犯罪的职责所决定的,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当然排除该证据。

《决胜法庭》叶紫琪将不利于其父的证据交给高剑,是“坑爹”吗?

以上仅为个人对剧中某一问题进行学习研究后的简单理解,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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