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如果不合法,依據是什麼?

W啄木鳥M


國企下崗職工買斷工齡的做法不符合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

第一,中華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合同法都沒有買斷工齡的法律規定,法律確定的是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第二,買斷工齡的做法違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召開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會議精神。在這次會議上,對企業給職工一筆錢以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作法予以否定,因為這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容易留下後患。國家人事部[1998]53號文件明確規定“禁止贖買工齡、官齡、禁止一次性買斷,禁止任意辦理提前退休或內退”。

第三,朱鎔基總理2002年9月13日在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指出“所謂的買斷工齡是錯誤的,中央從來就沒有這個提法,只是講可以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說“下崗失業職工與企業的關係不是用錢能夠買斷的”。這就澄清了一個時期內人們對“買斷工齡”問題的模糊認識,為這一爭論劃上了句號。

此外,針對一些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用“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收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員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由此可見,買斷工齡的做法是不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的。這種做法既侵害了職工切身利益又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


老當益壯41148740484


既然不合法,要有新的解決辦法,我是,04年籤的買斷合同,可祘補償金的時候就按2000年計祘,每年按300元。我68年入伍祘工齡共33年。補償金不到1萬塊。醫療保險沒給我們交至今為止我沒有醫療保險,就就這樣把自己賣掉了,唉。


手機用戶15759050331


我是一個50多歲下崗工人,既然買斷工齡不合法,我能去法院告他們嗎?都說正義會遲到,我在有生之年,能等來遲到的正義嗎?


焉支山9718732616804


一次性買斷工齡合法嗎?如果不合法,依據是什麼?

客觀地講,用一次性買斷工齡的方式讓職工下崗的做法,是不太合法的。至少,不能用買斷工齡的說法。

要知道,員工在企業工作,是經過雙方協商、簽訂了勞動合同才成立的。尤其是原國企員工,都是通過招考等方式才成為國企員工的。為什麼員工不願離開國企,沒有進入國企的人也千方百計地找關係進入國企,就是因為國企曾經是鐵飯碗,是能夠保證自己的所有福利的。

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和完善,國企員工的鐵飯碗也不“鐵”了,也要下崗了。尤其是國企改革,實質上就是為了打破鐵飯碗。如此一來,那些沒有到齡的員工,也要面臨離開企業、走向社會的格局。而地方在推進國企改革時,也就創造了一個新名詞,叫做一次性買斷工齡。顯然,這是不規範的做法。而且,從補償金來看,也明顯偏低,導致許多員工沒有拿到什麼錢就離開了企業,需要重新尋找工作崗位。

而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則對這種情形予以了規範,第四十七條 規定明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也意味著,企業在發生了情況變化以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調整、變更或終結與勞動者的合同,但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譚浩俊


(1)企業有償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是企業破產、無法正常營運。(2)無固定期員工無過錯違紀違規不得解決勞動合同。因此,1998年前後大批職工僅因為企業改革分流、企業降本的原因,大批有償解除職工關係(既買斷工齡),並做了公證。真正的情況是國企強制要求職工買斷並解除勞動關係(不包括真心願意買斷辭職的),口頭要挾職工如不簽訂買斷勞動關係合同書,截止日後將一分錢也拿不上,並且也無工作崗位。在這種情況下,許多職工被迫簽了合同。

分流後的改革效果如何?(1)職工拿上買斷的所謂養老錢後,不到3年社會開始貨幣貶值,保命錢連交養老金的錢都不夠;(2)大部改制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很快輪為高管大股東企業,這些高管利用大股東身份再次買斷(有良心的老闆)或公司化改造,將國有資產轉移為私產,丟棄國有職工,造成大批失業(即靈活就業者);(3)由於改制企業與原國企產業之間的關聯關係,滋生了許多利益鏈腐敗現象,形成了貧富差距;(4)買斷職工由於年齡、生活環境、技能、文化程度、資金、身體、人脈資源、地緣等均無優勢,形成弱勢群體。

所以,在中國幾乎大批以人為改革對象的改革基本不會成功,它僅降了企業的本,但隱藏成為社會問題,集結了社會矛盾。原國企基本為國家基礎產業中大型企業,職工在崗位技能上有許多寶貴的實踐經驗,並對企業有高度的忠誠度,只要通過不斷的技能培訓,成為專業技能人才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讓其走向社會,此時的他大多數大齡職工天時、地利、人和三要素都不具備,很難過渡成功!


窗外紅塵1


一次性買斷工齡我認為是不合法的,是當時某些企業領導幹部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定政策。TM把企業賣給外企以後自己退下來(相當於內退)

拿了80萬以上不等,而職工只拿2-8萬左右。而這些領導等到60歲退休的退休工資都在6000以上,高於老職工一半以上。不知道中央巡視組是否關注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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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敏感問題,要說買斷工齡合不合法,得看具體情況。如果一個國有企業經營得好好的,效益很高,你非得讓員工買斷工齡走人,除非員工嚴重違規,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就是違法的。如果一個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效益不好,資不抵債,啟動了破產清算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按照職工工資、債權人清償、國家稅收、銀行貸款順序進行清算分配,企業給職工一部分錢以安排職工後路,即所謂買斷工齡,就是合法的。至於私營企業,勞資雙方按勞動合同辦,老闆可以炒職工魷魚,職工也可以炒老闆魷魚,承擔違約責任就行。

所謂買斷工齡一說,是上世紀九十年代國企改制期間的一個比較普通的現象,從整體上看,國企改制是成功的,絕大部分職工也實現了再就業,工齡連續計算。但其中有部分企業由於前期為職工購買社保繳費低 ,或者買斷工齡錢比較少,造成這部分職工退休金偏低,這是值得關注的。


Wwbing


至今都沒有弄明白“下崗”和“失業”的不同之處。總懷疑有人打著國家政策愚弄我們普通工人階級,因為當年我們很多國企職工,剛剛與企業簽了勞動無固定期合同,但轉眼就又逼我們簽了下崗書……很多師兄弟40多歲跟本難以找到工作,甚至被迫中斷養老保險,更可笑的是有專家們竟然提出退休延長……


L獨釣寒江雪


既然是違法,為什麼不糾正。不給下崗職工補償!


用戶1060056564424


企業改制,對職工工令買斷,是一項對職工利益保護或補償的政策。是國家給的。按法理,它是不合法的。企業因歷史問題,進入市場後,很多國有企業不能適應而舉步維艱,出現大面積的關停並轉,國資委在確定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後,壯士斷腕,在大部分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將國有土地納入企資產,通過招拍掛等程序變現,先行安置職工,不足部分由財政兜底。編者將這個程序納入法律範疇,是很片面的,如按法律程序進行破產,職工利益如何保證?企業改制是一個特殊的國企變革過程,他是一個政策和法律綜合執行的過程,政府的良苦用心被吃慣大鍋飯的職工情緒掩蓋了,但很多在改制前已去世多年的職工,連生前醫藥費還欠著,很多關停企業多年發不下工資,他們怎麼生活?企業改制讓耦斷絲連、若有若無的勞動關係明晰了,買斷工令是對職工利益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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