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勤奮譜寫青春華章 用法律權衡公平正義

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有這麼一位女法官,她憑著自己的細膩、真誠和執著,運用自己的智慧,讓僵持的雙方握手言和,妥善實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了矛盾的化解。

案件故事發生在2017年3月份,原告宋某將被告陳某、蘇某起訴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案件的事實經過為:2015年10月12日,原告宋某與其父親宋某某找被告陳某用其收割機收割自家玉米時發生爭執,後被告陳某駕駛收割機去往自家,此時原告父親宋某某也在收割機上,原告見此便騎摩托車從收割機左側超出後停下並示意收割機停車,被告陳某未及時停車致使原告宋某受傷,經鑑定,其損傷構成輕傷二級。案件審理過程中,因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翁牛特旗公安局立案偵查,案件中止了審理。後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維持翁牛特旗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經過幾番周折,案件最終由王法官進行了審理。

王法官在瞭解案情過程中,發現被告陳某對事故的認定並沒有太大爭議,雙方對立情緒並不嚴重,主要的矛盾在於,對原告宋某的各項費用的多少,被告蘇某是否應該給付各項費用方面各有各的理解。

“大家都有心解決問題,如果能夠再各退一步,拉近賠償數額的心理預期,說不定能解決問題。”抱著這個想法,王法官決定先找雙方當事人談一談,聽聽他們的想法,如果意見不一致,調解不成,再組織開庭審理。

王法官和雙方那當事人進行了溝通,詳細詢問了他們的具體訴求和意見,幫助剖析各自可能遇到的訴訟風險,引導他們朝著真正解決糾紛的方向,理性地思考和處理利益紛爭。最終,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款的問題達成了一致。簽訂了調解協議。

調解是人民法院除了審判以外,另一個處理訴訟紛爭的方法。調解最大優勢是具有靈活性,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法官可以多種調解方法並用,以兼顧案件法理和情理的統一,與傳統文化中“以和為貴”的思想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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