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六則證據案例裁判要旨

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1

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應在法律規定的邊界內行使——陝西西安中院裁定催化公司申請華浩軒公司侵害專利權訴前證據保全案

裁判要旨

一方申請對被控侵權產品拍照保全證據,符合保全條件,應予支持;但其同時申請對產品委託設計、施工合同複製保全,因上述證據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形,不應支持;專利侵權訴訟中技術專家可以參與訴前證據保全。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催化公司以被控侵權產品位於華浩軒公司內並由華浩軒公司控制,其客觀上難以取得為由,申請對烷基化項目的裝置整體結構進行拍照保全,符合法律規定;催化公司請求對烷基化項目的委託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因烷基化項目的委託設計、施工合同在相關部門存有備案,不存在難以取得的情形,且催化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委託設計、施工合同與判定被控侵權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其此項申請不符合證據保全的條件。遂裁定:對華浩軒公司的烷基化項目裝置的整體結構進行拍照;駁回催化公司申請對華浩軒公司烷基化項目的委託設計、施工合同進行復制的證據保全申請。

2

如何認定無證據支持且明顯違背生活常理的主張——重慶三中院判決冉某訴張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不應機械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而應綜合運用法律規定、邏輯推理、日常生活經驗和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進行全面、客觀地分析判斷。

本案案號:(2015)墊法民初字第03491號,(2016)渝03民終1294號

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鑑定的證據效力——河南焦作中院判決曹永強訴宋英政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單位所做的委託和鑑定,如對方不申請重新鑑定,法院可以認定其效力。

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原告曹永強與被告宋英政於2013年6月6日簽訂的溫縣金沙國際音樂廣場室內外裝修建築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對於雙方爭議的鑑定意見書效力問題,被告宋英政雖然對該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並未申請重新鑑定,法院予以採信。雖因被告無資質導致合同無效,但其勞動和建築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築工程中,故原告在扣除被告實際施工工程價值後,請求被告返還其餘工程款547500元,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故判令被告宋英政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曹永強裝修款547500元;駁回原告曹永強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被告宋英政不服,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號:(2014)溫民二初字第00094號,(2014)焦民三終字第00407號

4

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足以認定案件事實——重慶萬州法院判決曾德培訴陶鵬飛合夥協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每一個間接證據均能夠從不同側面間接證明部分案件事實,各個間接證據能夠互相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且能得出唯一結論,法院應當認定該待證事實。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欠款事實,雖然沒有原被告共同簽字確認的退夥和清算協議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但是月報表、出庫單、銀行轉賬記錄等已經形成了互相印證的證據鏈,該證據鏈能夠得出唯一結論。因而,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合夥清算款5萬元。

本案案號:(2014)萬法民初字第04866號

5

間接證據定案規則在快遞員身份認定中的適用——上海浦東法院判決孫貴根訴奚浩成等健康權案

裁判要旨

間接證據定案規則的適用應優先於證明責任規則。間接證據應通過多種手段有機聯繫構成完整證據鏈,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同時滿足一致性的最低標準。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奚浩成是否在執行快遞工作任務時發生本起交通事故致原告損害。對下列證據進行了法庭調查:1.申通快遞的快遞員方超楠到庭作證其介紹奚浩成至李廷俊處送快遞;2.原告女兒事發後一個月在小區內拍攝到奚浩成仍在送快遞,其電動車上載有申通快遞標識的快件;3.事發後奚浩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系申通快遞的快遞員;4.原告女兒陳述事發後有位自稱奚浩成同事的李姓男子就事故處理多次與原告見面,並給付現金1700元,經其辨認與李廷俊的照片一致;5.奚浩成當庭陳述其經方超楠介紹至李廷俊承包的申通快遞做快遞員,1700元現金系李廷俊支付。法院亦至申通快遞實地調查。上述證據材料、各方陳述及法院的調查核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在無相反證據予以反證推翻的情況下,確認奚浩成是在為申通快遞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損害,申通快遞應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責任。至於李廷俊、申通快遞之間的法律關係因兩被告拒不到庭而無法查明,由兩被告另行解決。遂判決:被告申通快遞賠償原告17654.50元(已付1700元)。

本案案號:(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0645號,(2013)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3220號

6

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的必要證據認定——四川閬中法院判決廖某訴廖姓二子女婚姻家庭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涉及身份關係的親子關係否認訴訟中,不應對提出訴訟的一方科以較為嚴格的舉證責任,證據只需要達到民事訴訟中的高度蓋然性標準即可。

四川省閬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廖某已與董某離婚,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當然消除,故廖某有權提出否定親子關係的訴訟。廖某就其“廖大、廖二非其親生子女”的主張提交了同董某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加以證明,廖大、廖二的法定代理人雖辯稱“當時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簽訂此協議”,卻不同意廖某在訴訟中提出的“進行親子鑑定”的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應由二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判決原告廖某同被告廖大、廖二之間不具有親子關係。

廖大、廖二及董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號:(2013)閬民初字第01983號,(2014)南中法民終字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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