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及時與員工簽訂用工合同就是沒有遵守我國勞動法,在沒有提前與員工溝通達成一致,勞動者有權向相關部門維權,個人建議與勞動者私下溝通,畢竟企業經營過程難免也會有疏忽於管理的事,以後還是儘量規範起來。 分享到: 關鍵字: 勞動者 跳槽那些事兒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