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密切接觸被隔離者,可否對故意隱瞞病情的人,提起民事訴訟?

老潑皮


從常規理論上來說是可以的,因為故意隱瞞,對他人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損失,包括經濟收入,安全隱患,刑事處罰,個人觀點!假如一個地區已經平穩控制一瓶,而突然有一個因故意隱瞞造成地區恐慌、隔離、這個人必須嚴負責法律責任


劉小磊


(1)這次爆發地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破壞性強,傳播面廣,全國採取嚴厲地防控措施。司法部門同樣加大對涉及疫情刑事案件的懲治力度,明確對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0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其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隱瞞接觸史、旅居史,導致未及時發現密切接觸人員或者場所,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在就診或防疫檢疫等過程中,隱瞞疫情相關接觸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或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論處”。因此,只要是新冠病毒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故意隱瞞病情真實情況,引起病毒傳播或者傳播風險,一律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置。

(2)即使新冠病毒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被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也同樣免不了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其故意隱瞞、逃避隔離治療的行為,致使許多無辜接觸者被感染,或確診或疑似或被隔離醫學觀察,對無辜接觸者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傷害,構成《侵權責任法》上的侵權責任,無辜接觸者可主張民事賠償。如果有傷亡的,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誤工費、醫療費(若有)、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等。



上海何傑律師


這個問題的認定,很複雜,不是一時半會能確定的。必須經過醫學鑑定,公安偵查固定證據,以確定是否是因隱瞞病情者(以下簡稱A)所直接導致的密切接觸者。同時,因A而隔離的人,要積極配合醫生,公安機關,提供有力的自證。如果一切證據直指A,那麼,公安機關會以妨礙公共安全罪,追究A的刑事責任。至此,因A而被隔離、被感染的密切接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A進行民事賠償。


老斌66126261072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很高興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能否提起民事法律訴訟,是這個期間很多人關注的問題。

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傳播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肺炎傳播者在明知自身處於確診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況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門防控要求履行相應行為的除外。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有更多法律問題,歡迎留言。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可以。因為你密切接觸的人是新冠病毒攜帶者,他故意癮瞞,給社會造成了危害。他這種行為顯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違犯了有關法律。不過,你需有相關證據。


用戶山澗小溪113A


關於這個問題,我的答案是當然可以。從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來看,如果故意隱瞞病情導致密切接觸者被隔離產生了相關的損失,這已經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完全可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並提起民事訴訟的。下面為大家分析下我國侵權責任的構成及責任承擔方式:

眾所周知侵權分為一般的侵權責任和特殊的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是一般侵權責任亦或是特殊侵權責任都有其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為

  這裡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一般而言,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3、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4、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極為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為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為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為構成一般過失;加上行為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成為重大過失。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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