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银行不愿贷,保险不敢保”?

为什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银行不愿贷,保险不敢保”?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这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有关部署,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2018年,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在全国选择若干创新资源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需求迫切的重点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下同),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全国已经有二十六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上,我们整理了两个比较典型案例。

1、杭州模式--“平台+银行+担保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在“平台+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杭州创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杭州银行、中国银行滨江支行、杭州高科技担保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作战略协议,共同推动该模式。同时,浙江省还开始启动商标专用权直接质押贷款。浙江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只要向银行提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在经过商标专用权评估、银行核审、银企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并取得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即可获得银行贷款。

2、中关村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集中投保的保险模式

为破解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资产的科技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内首个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集中投保的保险模式。“中关村模式”是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银保监局的支持指导下,我国首家由政府倡导设立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事业的国有平台——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积极创新风险分散机制而成功打造的。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底推出了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创新产品“智融宝”,目前已向110多家小微企业提供“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授信4.98亿元,盘活企业知识产权近千项。该模式不同于其他省市采取的由企业购买保证保险的做法,而是智融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向企业放款后,由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就智融宝项目的风险处置责任风险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并缴纳保费,大大增强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性;同时对企业“隐身”,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不影响企业贷款效率;实行风险封顶,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倍数确定保险公司赔偿上限,充分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

“中关村模式”采用“银行+保险”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银行+保险”纯商业化运作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风险

无论是传统担保模式,还是保险保证模式,无论是企业投保,还是平台集中投保,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不能忽视的问题-风险管理。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户数6448户,比2018年初增加1200余户;融资余额985亿元,比2018年初增长98%。从数据看,融资余额985亿的信贷支持规模,放贷客户6448户,户均贷款余额1527万,显然支持的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小微企业。保险还未有公开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的市场,基本被“人太平”三家独占。在中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还仍停留在“政府引导、财政补贴”的阶段,还未实现纯市场化运作。因此,银行积极性不够高,保险不敢承保,是市场化运作存在最大难题。我们认为,银行和保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

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

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

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和保险经营风险的能力。

为什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银行不愿贷,保险不敢保”?

四、知识产权评估是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关键

无论是贷款审批、保险承保,还是信贷不良资产处置,都不离开一个关键—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的评估,是与其转让、许可及侵权赔偿有密切关系。20世纪3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评估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比较发达的服务。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企改革,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需要对所有“国有资产”做评估时,知识产权做为其中一项“应予评估”的资产,才引起重视。我国评估国有知识产权是在 “静态”中的知识产权。西方国家的实践中主要是对“动态”中知识产权予以评估。

知识产权在系列情况下必须评估:

1、在贸易中转让或者许可;

2、在企业合并,或建立合资企业时,一方或双方以之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3、企业破产清偿;

4、在侵权诉讼中涉及及侵权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

5、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

知识产权保险中,涉及最多是上述第4和5项。

知识产权保险适用于保险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本质上是个法律问题,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权”的专有属性,不了解其法律上的特点,往往会使一些经济学家在评估时会犯根本性错误。英国学者亨利曾经撰文《英国知识产权抵押中的评估》,认为在论及知识产权评估时,均只涉及评估原则、评估特点(指与评估有形资产区别的特点)、评估条件等,从不涉及“评估公式”。实际上,国内外经济学论著中介绍的多种知识产权评估公式,在实践中很少用上。只能作为总的原则,有些介绍并不错。比如,在技术转让中对专利技术的评估主要采用“收益现值法”与“现行市值法”。但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评估中的特殊性,也就是与有形商品价值评估相比的特殊性,这些传统方法也是难以适用的。

评估前,首先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质押中的知识产权的提供者是否真正拥有该项产权。假冒卖主,在有形货物中也会发生,但比较容易察觉。在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中则不易被察觉,所以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如果忽略了“无形”这个特点,无论理论上有多少理由,在实践中也将证明是重大失误。第二个问题,即使知识产权的供方有权转让或者发许可证的人,也得在评估前弄清该知识产权是否牵涉第三方利益,这对评估出来的数额高低有很大影响。

因此,具体到不同的知识产权标的,在评估时还会各有需要主要的特点,这主要指对所评估的价值会有重大影响的那些法律上的因素。

五、知识产权评估与风险模型因子

(一)商标

1、商标评估风险因子

“商标”作为质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为“商标权”或“商标专有权”,在我国法律中称为“商标专用权”。要弄清楚,在商标法领域,作为受保护的客体是商标;在商标评估中我们评估的标的是商标权(或商标专用权)。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就商标评估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有关商标是否已经被批准注册?

(2)有关已注册商标是否届满了“无争议期”?

(3)有关商标是否已经接近“续展日期”?

(4)有关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5)商标评估的使用方法?

2、商标评估常用方法缺陷

商标评估方法,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场比较法”三种,各有其缺陷,分别分析之。

(1)重置成本法

由于“专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排他性极强的工业产权(也包括商标),是极其难重置的。

(2)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有关商标的有效期内每年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然后累加得出现有商标的价值。比如,一个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还有十年,和一个临近续展期还有一年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存在可能不能续展的风险。显然用收益现值法很难评估商标价值。

(3)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与有关商标相同或近似已有较公认的成交价格的商标,进行对比。这个方法更难实行,其一商标权具有排他性特点,很难找到近似标的。其二,市场上的商标交易信息大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般不轻易公开。

3、有效的商标评估方法

有两种方法,是否能进一步研究,我们需要实践,才能得到有效验证。

1、割差法

“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整体资产-“重置成本法”评估企业有形资产-商标之外的无形资产。

2、超额收入法

同一企业,销售同一种产品,“使用商标”收入减去“不使用商标”,得出实际收入差额,就是商标价值。

其实,商标评估还可以通过一些间接的途径进行,而不必纠结于经济学上的评估方法。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评估其商标价值,完全可以与股票在资本市场表现挂钩。对于已有多次商标许可合同使用费及最低标准和中位值作为主要参考。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通过大数据分析同类行业或产品在侵权诉讼中,已由法院判决的公司,则可以根据判决金额最大值、最小值和中位值做为参考。

(二)专利

如果在用专利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质权,与商标评估有相同的问题,也有存在完全不同的问题。罗马利在《专利出售—对美国专利许可的评估》一文中认为:虽然评估方法很多,但没有任何一种数学方法是科学的。

在专利评估,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专利是否有待批准的“专利申请”还是已经批准?

2、已获专利,是否过了异议程序,并且异议已经宣布不成立。

3、有关专利属于哪一种专利?发明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切不可同等对待。

4、有关专利属于“第一专利”还是“第二专利”?

5、有关专利的权利人是否有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的准确记录?

6、有关专利距离保护期届满还有多久?

7、有关专利是否有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诉讼纠纷?

风险识别以上7个问题后,还要从4个方面着手评估风险。

1、分析有关专利的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

2、分析企业有关专利市场市场应用;

3、分析替代性产品或者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和时间;

4、提成费的比例。

结束语

2019年8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立足于当前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形成的经验和存在的困难,提出了有关政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知》为发展“银行+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政策东风,按银保监会最新贷款余额数据985亿元测算,累计发放贷款估计会超过1200亿元,保险费率按1%计,保费规模超过12亿元。随着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我们预测3-5年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在万亿级,保费规模也在百亿级,我们期待一起见证中国知识产权金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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