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叔聊物業:“業主大會同意”和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

1.在小區裡面,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公告:經過“業主大會表決同意”或者“有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如何如何這樣一些說法。今天來跟大家聊一聊,這兩種說法的法律效力上有什麼區別?


黎叔聊物業:“業主大會同意”和超過“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


2.還是來舉一個具體的例子吧:假如,你們的小區裡面有一個公共遊泳池,業主們都不想要了,因為沒有人游泳,提議要填掉。物業公司當然不能自作主張哈,就去徵求業主意見。物業公司也很敬業,一家一戶徵詢意見,結果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人都同意填掉算了,確實沒有用。已經滿足了法律規定的同意票了哈。那麼請問,你能不能填了?給你三秒鐘思考哈。不要猜什麼規劃局報備之類哈,我是問: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是否就有效?搞清楚這個問題,是理解業主大會的關鍵。


3.好,現在公佈答案。有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也無效,不僅如此,即使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同意,都不能代表另外百分之一的人,為什麼呢?因為你沒有召開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大會是有既定程序的,是有表決方法的,是有會議規程的,而只有業主大會的決議才“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4.回頭再看,經過“業主大會表決同意”和“有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這兩種說法是一回事嗎?所以要注意,寫通告不能瞎寫哈。好,今天就聊到這裡。做靠譜物業,做幸福業主。我是黎叔,感謝你點贊+關注。



黎叔小檔案:

●四海築家學社創始人,目前出任多家知名物企高級顧問,是深受行業同仁歡迎的資深講師,一年培訓4000名經理及以上學員。

●萬科物業工作16年,長期從事分公司管理,總公司的業務管控工作。作為黑帶講師,開展了大量系統研究和傳道授業解惑工作。

●曾任中駿世邦泰和物業總經理,世茂集團助理總裁兼物業集團總經理。有從實戰中總結的大量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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