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肇事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後主動自首獲刑一年

近日,陝西省某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日9時15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某輕型箱式貨車沿三原縣高渠鄉河槽村由北向南行駛至冶金大道十字路口右轉彎,逆行駛入對方車道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王紅妮駕駛的某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王紅妮當場死亡,兩車受損。經三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王紅妮無責任。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趙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積極施救被害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被告人趙某與被害人王紅妮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趙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王紅妮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753000元,並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關注:肇事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後主動自首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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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駕駛機動車輛未靠右側通行,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發生造成一人死亡、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並負有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後被告人趙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在警察到來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趙某積極進行施救,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75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趙某認罪態度明顯,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對被告人趙某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

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一)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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