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勞動者本人簽字,並且支付一定的違約補償金,這是強制性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有異議的,可以仲裁或者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辭退補償金到底該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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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補償金,由此可見工作年限越長,勞動者獲得的補償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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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未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辭職的,自勞動關係成立後,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假如說勞動者每個月工資為3000元整,那麼用人單位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6000元作為補償金。
三、勞動者因病、因傷的補償金計算。
勞動者因傷或者因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自主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金,具體分為一般、大病、絕症三種情況,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1.一般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醫療補助)
2.大病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月工資 x 6個月x 50%
3.患絕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月工資 x 6個月x100%
四,勞動者如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自主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試用期未被錄取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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