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視!事故前嚴重安全違法行為將入刑!丨港口圈

高度重視!事故前嚴重安全違法行為將入刑!丨港口圈


2015年8月12日,天津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最終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304幢建築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 。事故發生一年多後,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長於學偉因多項罪名,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這也讓眾人警醒,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有可能被判死緩或死刑,而非一般的認為的最多10年。


3月10日,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尚勇在新聞發佈會上介紹,應急管理部將推動修訂出臺新的《安全生產法》,特別是推動修訂《刑法》修正案,將事故前的嚴重違法行為入刑,通過法律加大安全生產整治的力度。


那麼,哪些行為可能屬於事故前安全生產重大違法行為呢?


根據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才能比較準確地做出解析。

1、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會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二)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


(三)用於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由於安全生產必須需要合適的資金投入,如果安全生產資金不足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使是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完全可以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涉及面太大,理論上也根本不太可能消除這類行為,實際上,大多數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正因為如此,因此,這類行政處罰適用行為,不太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應該會或可能會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每一條都非常有可能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3、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導致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危害擴大,或者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未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做好應急準備,尤其是應急教育和培訓,事故發生初期的有效應急處置,是減少事故損失的必要和關鍵措施。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非常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4、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麼關閉,如果繼續生產,則一定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人民政府決定關閉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許可證。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繼續生產,隨時都可能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如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繼續生產,則大概率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5、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一定會被視為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准文件,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極大可能屬於事故前重大事故違法行為。而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則應該不會屬於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6、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極大可能會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拒不整改事故隱患或者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其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的,其後果十分可怕,極大程度上會被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而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企業存在一個或多個重大事故隱患,則被立即視為重大違法行為,是不妥的。只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限期不能整改完成的,才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7、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但做出虛假安全評價的,一定是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範圍等)的,資質認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包括資質延續、資質變更、增加業務範圍等)的,應當予以撤銷。該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有關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有可能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虛假安全評價普遍存在,成為掩蓋生產安全事故的外衣,埋下了生產安全事故定時炸彈,因此,做出虛假安全評價的,很可能會被視為事故前重大違法行為。


當然,相關《刑法》修正案制定部門一定會考慮犯罪行為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從而對事故前嚴重違法行為做出準確、合理的界定。


港口人如何看待事故前嚴重安全違法行為將入刑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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