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路是我開!借道高爾夫球場起爭議

時間:2019年12月11日

  地點: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案由:相鄰通行糾紛

  案情:江蘇人間仙境生態旅遊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仙境公司”)經營的民宿秦家大院,與南京太陽島休閒度假俱樂部有限公司(以高爾夫球場為主要經營項目,以下簡稱“太陽島景區”)相鄰。秦家大院共有南北兩個出入口,由於出入南大門的通道需穿過村莊,進出不便,員工及顧客需要借用太陽島景區內部道路通行,但被太陽島景區有關人員阻止。仙境公司認為太陽島景區侵犯了其通行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太陽島景區允許其員工、顧客經景區內部道路通行。

  案情回放

  2003年起,太陽島景區先後和溧水商旅集團、洪藍街道及天生橋村簽訂了承租協議,租賃了2369.48畝土地、山林、水塘,建設高爾夫球場,2005年建成營業,並於當年開闢了涉訴內部道路。

  2008年,秦某以鄰近太陽島景區的天生橋村48號為住所地註冊成立仙境公司,2010年,秦某取得天生橋村48號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2012年取得175平方米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2018年,仙境公司在天生橋村48號經營名為秦家大院的民宿。

  仙境公司與太陽島景區溝通,要求允許其員工及顧客通過景區內部的道路通行至其北門,被太陽島景區拒絕。後仙境公司強行通行,並將太陽島景區設置在與其北門相對位置的圍欄拆掉。

  後雙方因此事多次報警。太陽島景區則用挖掘機將案涉道路挖壞,放置了障礙物,並重新拉起鐵絲網。

  仙境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太陽島景區恢復道路原狀,清除障礙物及鐵絲網,允許其員工、顧客經景區內部道路通行。

  庭審現場

  2019年12月11日上午,溧水法院旅遊巡回法庭在天生橋景區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均到庭參加庭審,多名旅遊從業者旁聽庭審。法庭辯論階段,該案承辦法官總結了本案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仙境公司是否是適格的相鄰關係訴訟主體?

  太陽島景區稱,仙境公司不是具有相鄰關係的不動產登記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與其存在相鄰關係的天生橋自然村48號的房屋登記在秦某名下,仙境公司不是該房屋的物權權利人,不具有提起相鄰通行糾紛的權利。

  太陽島景區認為,秦某2005年擁有上海戶籍,2012年取得該房屋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即秦某也不是該房屋、宅基地的權利人,其也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原告提供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圖中並未顯示明確的四至,不能證明訟爭道路系在該規劃許可範圍內,原告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對照現場實際情況,該權證土地北邊界址應在小水塘的中間線上,也正是太陽島景區早在2005年就已設置的圍欄處,恰恰證明原告違法將被告正當使用土地、設置的鐵絲網圍欄拆毀,侵佔被告合法租用的土地,擅自砌成磚牆圍欄並開通其所謂“北大門”。

  仙境公司稱,天生橋村48號系其法定代表人秦某的老家,佔地情況有該村多名村民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後秦某戶籍遷出至上海,但其仍然享有對該房屋、宅基地的權利。秦某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證均系合法取得,公司系合法註冊,合法經營。

  仙境公司是否必須借用太陽島景區的內部道路?

  仙境公司稱,其在天生橋村48號經營秦家大院民宿之前,認為太陽島景區會同意借用內部道路給其通行,因為其想把秦家大院打造為高端民宿,屆時也會給太陽島景區帶來效益,因為自駕遊的遊客消費意願非常強烈,也有很強的消費能力。但是其沒有想到太陽島景區不允許其借用道路,還破壞了道路,設置了障礙物。後來遊客只能穿過天生橋村通過南大門到達秦家大院,這條路不但難找,而且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事故現場出結備案和證人證言可以證實。因為被告阻礙通行的行為,導致很多協議客戶都不願意來秦家大院消費,嚴重影響經營效益。所以借用太陽島景區內部道路既是出於經營需要,也是出於安全考慮,具有必要性。

  太陽島景區稱,原告並非“必須”要藉助其內部道路通行。“鄰地通行權”一般是長期的、歷史的。被告於2003年設立,2005年正式營業時便在合法用地範圍內設置了圍欄。而原告於2008年成立,實際經營地是在東廬山,並非公司註冊地天生橋村48號。因此,原、被告間沒有形成原告開設“北大門”從被告內部道路通行的歷史,不存在被告應當繼續給予原告通行方便之說。秦家大院南邊有兩扇門、西邊還有一扇門,到庭證人證實車輛均可從南大門進入。實地勘察可見,通往南大門的道路寬敞、指示牌顯著可見,原告專門建設了停車場,庭審中原告亦自認可以從南大門通行。原告在訟爭道路處開設北大門,客觀上是為藉助被告的高爾夫球場優美環境吸引客戶,以高爾夫球場做噱頭進行宣傳,提高自己的經濟效益。而被告出於員工、客戶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管理的需要,在原告非必要從北大門通行的情況下,不同意原告從其高爾夫球場內部道路通行更是合法、合理、合情。雖然原告聲稱從被告內部道路通行能方便生產、有利生活,但是顯然不能建立在被告的生產不便基礎上。原告將自己的“有利”建立在被告的“不利”之上,屬於權利濫用。

  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庭審,法官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旁聽的旅遊從業者表示,通過此次巡迴審判瞭解了相關法律知識,更深刻認識到,獲取旅遊資源應該通過合法方式,溧水法院旅遊巡回法庭的做法有利於“全域旅遊”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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