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上寫著如果乙方擅自退租,所預付租金和押金甲方可以不給退換。有法律依據嗎?

難得糊塗126017507


前句是民法上的,後句是行政法上的。

前句說的是對於民事行為,只要不違法就可以做;後句說的是行政行為,在法律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可以做。


在合同中約定“如果乙方擅自退租,所預付租金和押金甲方可以不給退換”,屬於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簽署合同時是雙方自願的,法律並不禁止這樣的約定,這樣的條款受法律保護。

具體到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歸於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調整。該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中約定的出租方在承租方擅自退租(違約)的情況下,對承租方預付的租金和押金不予退還,就是屬於對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

所以,這樣的約定有法律依據,受法律保護。


郭廣吉律師


這個租房問題是有合同約束的,在雙方自願協商建立的一份平等的合同。

多數的房東個人出租,租客中途不住,房東本人扣除租客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扣除。

在一般的中介公司和委託代理公司的協議,是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這個兩者的區別就是,房東個人出租,中介公司或房屋代理公司。前者房東的損失就是租客沒有按合同履行到期。後者就是公司有委託協議替業主出租管理。公司在出租的過程中損失遠遠大於房東本人。公司在託管期間一直履行與房東合同正常交租,租客這邊中途違約,造成了空置和業務銷售二次出租的損失。(二次出租需要時間,業務需要網絡推廣,帶客戶,造成的間接損失)公司開門做生意一定是要盈利,不盈利早就關門了。

出租房屋不是別的生意,出租房屋週期長,在出租的過程中會發生很多變故,所以說各行有各行的難。以上所有陳述全部是個人表達謹代表自己。歡迎網友和同行提寶貴意見。



房產租賃十年


法律是支持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承租方自己去找中介尋找下家,並承擔中介費用,一般房東還是會退款的,畢竟對房東來說,不斷租,沒有實質性損失。如果能租出比你給的房租更高的,那就更好了。

我是房東,碰到過租一個月就有事退租的,租半年退租的,只要講好,合同歸合同,我還是退了款的


醃過無痕


原則上,這屬於合同意思自治,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但這裡有個點值得一辯,扣留預付租金和押金的本質實際是要求退租方支付的違約金,既然是違約金,按照法律的規定,是可以調整的。如果確實過高,是可以申請法院調低的。如果沒有過高,那相應,也就無法調整。


金陵訟師解惑


租賃合同的簽訂前提是,本著甲乙雙方自願,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籤訂的,合同內所有條款都是認同的,接受的,那麼只要雙方簽字,合同即為生效,也就具有了法律效益,如有違約就必須按照合同條款執行。


童福貴0123


我不懂法律,但是現實中這樣擬的合同只要簽名和按手膜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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