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最近,後臺留言中有很多讀者都要求戎評談談國家司法部在2月27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老實講,對於這個問題我猶豫了很長的時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戎評明白,國家司法部之所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眾徵求個人意見,其主要原因除了走一遍為立法公開透明“添磚加瓦”的必要程序以外,更重要的還是想要這則事關我們全體國民的法律,能夠真心實意的被大多數的國人所接受,能夠最大程度的傾聽咱們廣大人民的心願呼聲。


因此,戎評壓力很大,我不希望自己的觀點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到一部分的民眾,因此在接下來的文章看法中,其任何觀點僅代表戎評個人意見,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也應該在徵求意見稿下勇敢的表明自己的意見。


好了,咱們言歸正傳。


在確定好撰寫這篇文章之後,戎評特別花了一天的時間潛入了之前本人拉取的大大小小几十個粉絲群以及部分的外部群組和論壇

——結果很驚喜:在新冠疫情輿論屠榜多日的情況下,有關“外國人永居權”的話題不遑多讓。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雖然,從嚴格意義上講戎評此次的“調研”並不規範:首先是性別覆蓋人群多偏向於男性群體,其次是討論人群的社會工作分工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核實,不過在戎評看來,林林總總上百條的代表性發言以及其下大約各自幾千乃至上萬的附和贊同,其實從某種層面上講,已經能夠代表中國相當一部分人對於此次立法意見徵求稿的意見。


總的來說,大家此次的態度很明確:贊成/不贊成,且雙方均措辭嚴厲,互不妥協。


贊成方的觀點主要可以被歸納為以下兩點:


1、中國對國際開放的大趨勢無可更改,對於國內日益增多的外國人,我們與其視而不見,還不如早日立法,將其納入規範管理。


2、當今的國家間競爭,歸根結底還是人才競爭,秦納六國人才以自強,中國當仿效秦國,廣納天下人才。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反對方的意見主要有以下4點:


1、中國不是移民國家,放寬外國人永久居留條件等同默許。

2、非我族類其心異,從心理上難以接受大量外國人永居中國。

3、擔憂此法一經施行,成為一批“假洋人”正大光明的護身符。

4、徵求意見稿存在不規範操作空間,有比較多的漏洞。


無疑,在仔細思考以上贊成/反對雙方的主要六點意見後我們其實不難看出,雙方的分歧之所以產生,其實歸根結底還是對待問題的看法角度存在差異。


贊成方的立腳點主要集中於“大的國家戰略”,他們一針見血的提出了當前中國存在的旅居外國人管理的現實問題,與未來中國國家發展與現有人才引進機制不健全之間存在的矛盾。在他們看來,此次出臺的外國人永居意見徵求稿是解決以上兩大問題的積極信號,從大的發展角度來講,這是進步的,是值得肯定的。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毫不諱言,對於這些人的看法戎評是肯定且贊同的。


原因很簡單:實踐經驗告訴我們,改革開放40餘年以來中國之所以能夠在各領域取得如此偉大的成就,其核心動力其實就兩個詞——改革、開放。


遇到問題不要逃避,要勇敢的去“改革”,去解決問題。


遇到好的經驗,好的事物,咱們也不能盲目自大,不能天朝上國,咱們要以開放的心態去學習,要以開放的心態去吸納,而這其中,自然包含了對於國家發展、社會進步而言彌足珍貴的人才!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不過,戎評贊同“贊成方”的意見,也並非是否定“反對方”的聲音。


在戎評看來,單單是“反對的聲音”明顯大於“贊成的聲音”這一項,其實已經從某種層面上告訴了我們反對存在的合理性

——人民不是愚民,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的心裡都有一杆秤,此次外國人永居意見徵求稿之所以會在輿論範圍內引起如此劇烈的反響,究其原因,肯定也是意見徵求稿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肯定也是意見徵求稿中的一些詞句表述,讓發出反對聲音的部分人民感到了“不安”。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須知,立法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如何讓最後修訂通過的法律條例符合中國社會的現實情況,使其真正具備“活起來”的生命性、如何讓最後修訂通過的法律條例在解決現實矛盾與滿足廣大人民利益這兩件事上互為因果而不是互相對抗、如何讓最後修訂通過的法律條例真正成為保護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工具,成為維持中國社會穩定快速發展的動力,而不是成為一小撮人為謀一己之私的方便之門、不是成為一顆埋於國家前途命運下的定時炸彈!


這是一件嚴肅的事,這是一件關乎我們每一箇中國人前途命運的大事,同樣,這也是國家有關部門此次立法向全社會發出廣泛意見徵求的現實意義。


是的,在戎評看來,此次的一切爭論其實從本質上講,根本就不是對是否給予外國人永居權的簡單贊成抑或是反對!


人才好不好?

人才重不重要?


戎評相信,對於以上問題的答案,無論是對外國人永居條例徵求稿贊成/反對的雙方,分歧都是很小甚至是沒有的。


這一點,戎評從之前提到的中國打包帶回烏克蘭航空發動機製造人才、英美冷戰後大力引入蘇聯科工人才、以及更早之前提到的美國二戰末期的“回形針計劃”等諸多事例後的留言態度中就可以看到,在吸納外國優秀人才這件事上,咱們一般的中國人都是不反對,甚至是讚賞的!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所以,此次爭論主要的矛盾點在哪?


在戎評看來,主要還是意見徵求稿中對於“外國人”與“外國人才”的劃分語句表述上,顯得比較模糊和籠統。


例如,徵求稿第二章“申請條件”的第十五條,就引起了比較多的討論。

第十五條、外國人依法在中國境內工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納稅記錄和信用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者從國際知名高校畢業,在中國境內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二)在國家重點發展的行業、區域連續工作滿三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一年,

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四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二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倍
(四)在中國境內連續工作滿八年,其間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四年,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上一年度所在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工資性年收入為最低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顯然,從以上條款中我們可以得知,外國人要想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需要滿足3個條件:


1、足夠高的學歷: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國際知名高校畢業。(不做硬性要求,僅為之一)


2、較長的旅居時間:重點發展行業/滿足高學歷要求,連續工作時間不低於三年,實際居留時間不低於一年,一般發展行業,連續工作時間不低於四年,實際居留時間不低於兩年。


3、一定的個人收入:重點發展行業,工資性年收入不低於當地城鎮在職平均收入的四倍,一般發展行業不低於當地城鎮在職平均工資六倍。


當然,除此以外,如果該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已經連續工作滿八年,且實際居留時間不少於四年的時候,“個人收入”的情況可以放寬為當地城鎮在職平均工資三倍。


顯然,這樣的規定設計初衷,就是為了用作人才過濾,但是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卻不難發現,這樣的規定似乎並不太能夠起到“過濾”的作用。


首先是學歷,戎評相信有關部門對於學歷的特別加成,從立法初衷上來講確實是為了引進人才,但是其中未作任何前綴限定的“博士研究生”學歷是否意味著隨便哪個外國三流大學的博士研究生,就能獲得永居權的優先資格?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其次,是對外國人在中國連續工作和實際旅居時間上的低標準——在該徵集稿並未詳細向公眾表明哪些行業是“重點發展行業”的情況下,這些身處其中的外國人可以與滿足高學歷要求的外國人一起,在僅僅連續工作三年,實際居留一年之後,就能提出永居申請!


當然,這樣的“低門檻”同樣出現在對“個人收入”的限制上。


由於在該徵集稿的最後,特別性的標準了“工資性年收入的最低標準,具體將由移民管理部門與地區政府確定”,因此在該法案最終定稿之前,我們不大可能知道這個“城鎮在崗平均工資標準”究竟是多少。不過,根據國家統計局以往的一些統計數據來看的話,這個“城鎮在崗平均工資標準”的數目,也並非不可捉摸

——據《中國勞動統計年鑑 2019》數據顯示,2019 年全國在崗職工合計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 5750 元。


雖然,受到不同地域的限制,全國各實際地區的平均工資會圍繞這個數字上浮或者下降,但是對於一個常年旅居中國,且具有實際語言優勢的外國人而言,月工資保持在17250元-34500元,可以說是相當寬容了,要知道這樣的工資數額在中國的話,也就是普通外教老師的平均工資水準。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當然,同樣引起大家普遍擔憂的還有本章的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外國人有家庭團聚需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一)配偶為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國人,婚後已在中國境內與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父母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父母; (三)年滿六十週歲,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籍直系親屬或者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外國籍直系親屬,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實際居留累計不少於九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如果戎評理解沒問題的話:


倘若此條最終得以通過的話,那麼對於中國而言,以後我們在接納某一外國人申請成為中國“永住居民”的同時,也意味著其在外國的家人可以輕易的在“非移民國家”的中國,獲得永久居留權利!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倘若此條最終得以通過的話,那麼對於中國而言,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多年來非法滯留,且已經與中國公民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公民而言,其獲得中國永久居留權的門檻,實在太低。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倘若此條最終得以通過的話,那麼對於中國而言,一些父母是中國人,子女是卻是“外國人”的特殊群體,抑或是皮囊是中國人,法理上卻是外國人的“外國人”,等同於變相的獲得了“雙重國籍”!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當然,在戎評看來:以上的幾點擔憂與第十九條相比,又實在不值一提:

第十九條 外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需要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請永久居留資格。


什麼是“正當理由”?


對此,戎評也無從得知,我只知道的是,此次外國人獲得永久居留權申請人的第一輪資格篩選和實際上報單位,是縣級機關,無疑,作為一個普通中國人而言,對於將如此事關重大的審查和推薦權利下放至監督和執行能力參差不齊的低級別地方政府的行為,令人擔憂。


當然,除了在“外國人”與“外國人才”的篩選分辨機制上戎評存在一些疑問以外,在第四章的“服務和待遇”的之中以及之外,戎評同樣有一些“不得其解”。


首先是第三十九條的後半段:

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並按照規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後,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按照什麼規定?


長久以來,為保持國家金融穩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中國境內個人每年結售匯額度是5萬美金等值。顯然,倘若按照以上條例大面積的放開外國人永久居留的話,一年5萬美金的等值匯兌規定將愈加失去操作性。


到那時,我們究竟是單獨針對永居外國人另行規定,還是大眾一致?如果另行規定的話,又會不會從事實上引發永居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甚至由此出現職業帶匯出國的外國人?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而除此以外,戎評在縱覽第四章乃至整個徵求稿的五十三條之後還發現,相較於對取得永居權外國人的個人權益進行了細緻入微的規定——在徵求稿第三十六條要求各級政府部門給予永居外國人包括金融、外匯、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住宿登記、財產登記、機動車駕駛證一切國民待遇的時候,

甚至使用了“提供便利”一詞,而在對於這些外國人應盡的個人義務上,該徵求稿卻只是用了一些模糊的大致表述。


顯然,這一現象的存在是有違權利與義務並存的對等原則,而倘若在此次徵求稿後有關部門不對這個問題進行一定程度的改進的話,那麼也就意味著這些未知數量的永居外國人在未來,極有可能在享受大量中國社會的公開或隱形公共福利的情況下,卻規避了其應盡的部分義務!


而換一個角度講,這無異於是對全體中國公民合法利益的一種觸犯和犧牲。


文章最後,戎評有話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中有這樣的規定: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雖然,如今隨著國家的不斷髮展,曾經的“只生一個”,已經放鬆到了“二孩政策”,但是政策的放鬆,卻並不意味著中國龐大人口基數與社會資源之間矛盾得到放鬆!


人均耕地不足、就業壓力巨大、醫療資源緊張、教育資源緊張....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因此在戎評看來:


中國當前的資源緊缺現狀就決定了,中國引入人才、中國給予外國人永久居留權的特點,必然應該是“少而精”的,我們真正需要的只是在一定領域內能夠創造高等價值的尖端外國人才,我們不像歐洲國家一般存在勞動力不足的問題而渴求外部移民,我們也不像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移民型國家一般,具有海量的待開發自然資源以及消納接受多國混雜文化的歷史傳統!


中國,是一個以漢民族為主體的本土型多民族國家,中國,不是一個移民國家,更不是一個宗教國家。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這是今天中國之所以能夠保持5000年文化傳承的根本原因!

這同樣也是中國之所以能夠14億人猶如臂使,國家穩定上下一心的根本原因!


規範立法,不對真正具有實際價值的外國人才說“不”,固然對當前正身處改革深水區、面臨各項社會壓力和矛盾的中國而言不可或缺,但是立足實際情況,客觀、辯證、真實的懷著一顆對歷史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對14億此刻依舊奮戰於民族復興大路上的中國人負責的使命去制定這部法律,才是真正的意義重大!


這個過程,急不得、亂不得、更不能心存一絲一毫的“個人用心”。


外國人來,要不要“開門”?

轉發自戎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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