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體檢結論無法認定被保險人隱瞞病史,你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我們知道,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有一項義務,稱為“如實告知”,縱觀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很多一部分都是由於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引起的。

請注意!體檢結論無法認定被保險人隱瞞病史,你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如實告知: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Material facts)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指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用來欺騙保險人。

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其判定的界限很是模糊,投保人是故意還是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審判中的難點,也往往是案件爭議的焦點,需要結合到具體的案例進行事實分析,通過投保人客觀化的外在行為表現認定其主觀心態。

簡單來說,判定投保人是否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有無隱瞞病史,可以通過投保人的日常舉止進行判定。以下來看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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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話險,還原保險真相

周某於2014年2月進行體檢,體檢結論顯示:舒張壓偏高(92mmHg);空腹血糖偏高(7.85mmol/L)。2015年1月19日,有人以周某的名義在社區服務中心購買2盒治療高血壓的藥,同日周某的岳父在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因高血壓就診,醫生向其開具同樣藥物2盒。2015年3月,周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險和附加重疾險,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周某,保險金額為22萬。附加重疾險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經醫院初次確診非意外傷害導致罹患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包含良性腦腫瘤),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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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單列明的詢問事項中,在是否患有、被懷疑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如高血壓、糖尿病等欄中,周某均選擇“否”。並且,周某在客戶權益確認書中確認健康告知確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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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療並發現存在腦膜瘤,在入院記錄中,周某主訴“發現血糖高一年餘,下肢麻木一年”;從住院期間的診療記載來看,周某“1年前體檢偶然發現血糖高,但無明顯口乾、多飲、消瘦等症狀,醫院考慮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並未加以重視,平日飲食不控制,多食甜食、油膩,不檢測血糖;發現血壓升高一年有餘”。

2016年2月,周某因腦膜瘤住院治療,並進行手術,經病理診斷明確為一種非典型腦膜瘤(保險公司認可該疾病屬於良性腫瘤)。同年3月,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周某投保時已經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病,在投保時並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承保決定為由進行拒賠,解除保險合同並不承擔保險責任。

案件焦點:周某在投保時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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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由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是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明知的情況,而在本案中,周某投保前的體檢報告上雖然顯示相關檢測指標有偏高情況,但因檢測指標可能存在多種誘因,並非唯一指向已患相關疾病,即便與以周某的名義僅有一次的購買2盒高血壓記錄相結合,也無法認定周某在投保時已經得知罹患高血壓病,糖尿病。

而且,周某在體檢後,並未對其相指標偏高的狀況予以關注,甚至飲食、生活習慣都與相關疾病的控制和治療背道而馳。由此可見,其在投保前並不認為自身已經患有某種疾病。因而,也便不存在周某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這一說法,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難以成立。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賠償周某重疾險保險金,共計22萬元。

聚焦案例核心,讓拒賠無所遁形

請注意!體檢結論無法認定被保險人隱瞞病史,你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在保險實務中,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當然是保險公司可以拒賠的一個要點,但是投保人的未如實告知是否影響到理賠決定,還是要基於投保人是以一種什麼樣的態度未履行的,是故意不告知?還是其他原因。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費。

需要解釋的是:投保人的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強調的是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在其自身都未認為已患相關疾病的情況下,很難認定其在投保時故意隱瞞相關病史,如此一來,保險公司想要“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進行拒賠的話,是很難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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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

具體到本案,周某對體檢結論顯示的相關指標偏高顯示出一種不太在意和聽之任之的狀態,其並未認識到相關疾病的重要性,在醫院沒有明確診斷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情況下,僅憑體檢結果,並不能認定周某在投保前已經知道或者懷疑自己患有相關疾病且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周某在投保時未告知其體檢相關指標偏高,可以認定為重大過失,但保險公司並未能舉證糖尿病、高血壓的客觀存在與腦膜瘤的發生具有醫學上的直接關係或兩者之間存在重大影響。保險公司雖然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就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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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責任

寫在最後:

請注意!體檢結論無法認定被保險人隱瞞病史,你的拒賠理由不成立

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儘管現實中因重大過失的行為人欠缺一般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注意,變現在飲食、生活習慣等方面上,從而與故意的心理狀態在客觀的外在行為變現上的界限十分模糊。

但是,儘管“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嚴重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界限模糊,還是建議大家在投保時即刻說明已瞭解的現階段的自身健康的實際情況,如此一來能夠有效規避日後保險理賠的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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