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審案例及疫情期的個人建議

在評審過程中,評委有可能發現招標文件中的採購需求和技術要求中存在錯誤。那麼,評審專家可以現場修改不合理的採購需求嗎?對此有人認為,明顯的錯誤應該立即修改,然後才能再繼續評審;也有人認為,現場修改不合理的採購文件勢會必造成對投標人的不公平。究竟,評審環節專家是否可以修改招標文件中不合理的採購需求和技術要求呢?


案例:


採購機構對一個服務項目組織採購。該項目時間緊、任務重,3家投標人按時遞交了投標文件。


在評標會上,一位評審專家仔細核對了招標文件、投標文件,隨後提出,招標文件的採購需求和技術要求中列出的技術規格要求相矛盾。內容需要修改和完善。否則,按現有的評標辦法和細則,有些技術分無法合理評出。


這位專家建議,可以將技術要求提升到一個較高的標準。評標委員會組長和其他評委同意了該提議。最後將技術要求提高到了統一的標準,評標過程繼續進行。


87號令第四十六條明確了評標委員會要履行的五項職責: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五、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符合性審查;必要時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比較和評價投標文件等,是專家應盡的法定職責。而修改或完善招標文件卻不是專家的法定職責。


顯然,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評審專家修改招標文件的權利。本案例中,專家在發現招標文件的採購需求和技術要求存在缺陷和矛盾後,考慮到本項目時間緊,任務重便提出修改招標文件採購需求,將要求提高到一個統一的標準,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儘管看起來很合理。


評標委員會成員評審的依據只能是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後發現有瑕疵,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但在進入評審時卻不能變更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現場修改招標文件內容,自定規則再去評審的做法有失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那麼,問題來了,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如果發現招標文件的採購需求存在瑕疵,怎麼辦呢?87號令第六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溝通並作書面記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認後,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採購活動。在參與評審的過程中,專家難免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問題。如果是小問題,可以通過表決,得出一致結論並在評審報告中予以記錄,不一定非要停止評審。如果是重大歧義,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的,應當停止評審,並向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


政府採購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一些看似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事是不能做的。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招標文件是規範採購行為的重要依據,具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不得擅自變更和修改。


至此,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歧義,專家無權現場修改,這是最終得出的結論。

新肺疾病期及疫情期後對評標、評審的一些建議


1、疫情期間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杜絕評標、評審工作。


2、疫情過後,按部就班地進行評標、評審工作,可以適當地加班加點,增開週六、週日進行評標、評審工作。如方便可以增加晚上時間進行評標、評審工作。


3、評標、評審期間、招投標、專家應按時按點的做好相應工作,不遲到、不早退、注意個人衛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及時準確地完成評標、評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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