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期《定了!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 7月1日起施行,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成都市妇联联合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禁毒办、市总工会、团市委等部门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期间,推出网上普法专题专栏——“蓉姐说法”,开展线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疫情时期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妇女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形成尊重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期《定了!社区矫正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的施行,将会对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在,我们就一起来关注社区矫正法中重点规定吧!

1.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3.社区矫正执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4.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5.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6.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怎样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7.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怎样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8.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哪些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9.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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