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3月要學習的政策,總結全了,全部打印出來學習!先看重點:


1、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2、3月1日至5月底,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降至1%!個體戶也要減免社保!

3、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來了!

4、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規定會計必須知道;

5、取消進項發票360天認證抵扣期限!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1

明確了!

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

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近日,國家針對中小微企業提出了階段性免徵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除湖北省外,大型企業減半徵收)。大家最關心的2月份已經繳納的社保能不能退等問題,是否需要提交申請等問題,稅務總局明確了!


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新聞發佈會,指出:2月份已繳納的社保費將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原文回覆如下:


四是及時響應企業訴求。針對企業關心的2月份已繳納社保費款處理問題,有關部門已經共同提出了處理意見:對適用免徵政策的費款,將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企業再提交申請或報送相關材料;對適用減半徵收政策的費款,優先辦理退費,如果企業願意用來衝抵後期繳費,也將通過優化流程便捷實現。


稅務總局已經對企業社保費由稅務部門徵收的18個省和3個計劃單列市的2月份費款徵收情況進行了摸底分析,下一步將指導各地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一起儘快按規定退(抵)到位。同時,我們正在利用12366服務熱線、網站信箱等多種渠道收集和答覆企業提出的問題,近期還將通過在線訪談、熱點問題解答等形式,進一步瞭解企業訴求,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

湖南直接辦理,無需審批!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統計局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

湘人社規〔2020〕3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支持企業渡難關、保經營、穩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規定,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有關事項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從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徵全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以單位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執行。


(二)從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徵收全省大型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予減免。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參照執行。


二、緩繳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


受疫情影響,申請緩繳前連續3個月累計虧損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已停保的企業或完全停產的企業,不再辦理社會保險費緩繳手續。


三、辦理程序


(一)減免社會保險費。由統計部門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區分大、中、小、微型企業後直接辦理,無需審批。統計部門一時無法劃分清楚的,暫按中小微型企業對待,待確認後再據實調整。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企業向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報審批表》、累計虧損月份財務報表以及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的緩繳協議,經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市州彙總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季彙總緩繳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四、其他事項


(一)減免、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企業(單位)應按規定如實申報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確保參保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單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


(二)企業(單位)已繳納了減免期間應減免的社會保險費的,多繳的部分可以抵繳下期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對2020年減免、延緩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0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核中相應予以調減。對延緩至2021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各地2021年社會保險費徵繳目標任務考核中相應增加。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統計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溝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執行,具體政策實施期滿失效。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湖南省統計局

2020年2月24日‍


2

個體戶免徵社保

3月1日至5月底,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從3%降至1%

湖北地區免徵小規模3個月增值稅!


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對個體戶加大扶持,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紓困解難。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會議確定:


一、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徵

湖北省境內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其他地區徵收率由3%降至1%。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二、個體工商戶按單位參保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

三、引導金融機構增加發放低息貸款,定向支持個體工商戶。

四、切實落實將除高耗能行業外工商業電價進一步階段性降低5%的政策。

五、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更重磅!今年起

這些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免交增值稅!


今年開始,這些行業小規模納稅人月超過了10萬元或者季度超過了30萬元,也免徵增值稅!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相關的政策內容,小編已經幫大家提煉出來了: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五、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舉兩個例子,幫大家進一步瞭解政策。


案例一:


我酒店屬於餐飲服務行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季度銷售額20.6萬元。


(1)享受季度未超30萬免徵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 2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6萬元


(2)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0.6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0.6萬元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案例二:


我酒店屬於餐飲服務行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第一季度銷售額206萬元。


享受疫情期間免徵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6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 206萬元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提醒: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相關列次,填報免稅銷售額,並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選擇正確的免稅代碼,填寫相關列次。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3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

大型企業與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究竟如何劃分呢?很多網友都在詢問這個問題。


關於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按以下劃型標準對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進行劃分。


本次社保費減半徵收的大型企業與免徵的中小微企業這樣區分: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4


總局重磅發佈!

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這些事兒重點知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要辦理2019年度個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


由於疫情原因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系統暫緩開通,具體開通時間將視疫情形勢另行通知。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附:《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雖然暫時延緩,但這件事肯定會辦理的~提前查看!

為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落實好專項附加扣除政策,合理有序建立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制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以下簡稱“年度彙算”)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彙算的內容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以下簡稱“捐贈”)後,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並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本年度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並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彙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19年已預繳稅額


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彙算僅計算並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後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


二、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有關規定,納稅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年度彙算:

(一)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

(二)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

(三)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者不申請年度彙算退稅的。


三、需要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


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需要辦理年度彙算:

(一)2019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四、可享受的稅前扣除


下列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的稅前扣除項目,納稅人可在年度彙算期間辦理扣除或補充扣除:

(一)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大病醫療支出;

(二)納稅人在2019年度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及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三)納稅人在2019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贈支出。


五、辦理時間


納稅人辦理2019年度彙算的時間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彙算。


六、辦理方式


納稅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取得工資薪金或連續性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出代辦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0年4月30日前與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確認,補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三)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稅人簽訂授權書。


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為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扣繳義務人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

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年度彙算,避免出現扎堆擁堵,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納稅人如需提前或延後辦理的,可與稅務機關預約或通過網上稅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在法定年度彙算期內辦理。對於因年長、行動不便等獨立完成年度彙算存在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可提供個性化年度彙算服務。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1日


5

取消認證期限!

17年以後專票超期也可抵扣!


社保新規/退費+個稅+中小微企業判定標準+取消認證期限新規政策


一、政策依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二、政策解讀

1、一般納稅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操作: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後(沒有時間限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備註: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發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補充1: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是沒有時間限制,符合開具紅字發票的條件即可開具。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補充2:《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十三條規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辦理注意事項:

1.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時只需要提交《開具原稅率發票承諾書》,無需提供其他資料;

2.納稅人需要保留交易的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材料,以備查驗。

3. 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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